《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中对于排污主体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即在表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后又在括号内注明“以下称排污单位”,使得法律适用者会产生“个人”是否能包含于“其他生产经营者”中的困惑
为贯彻落实《条例》,广西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强化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
组织排污单位完成排污许可证规范性、与实际情况一致性自查,压实排污单位真实填报、按证排污主体责任。
排污主体必须持有不低于其排污量的排放权额度。若该主体需要提高额度,则必须从其他限额未用尽主体购入额度。格奥尔基耶娃表示,无论美国选择通过监管和退税,还是通过税收或交易来增加碳成本,这都不重要。
这种机制在控制排污总量前提下,使部分排污主体付费购买排放权,同时也通过赋予市场卖出额外配额的方式奖励积极减排的主体。
从《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来看,“禁止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旨在从法律上约束和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私设暗管等方式规避环境执法部门的监管,其调整的对象或者社会关系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主体的监管秩序
无论是从环境立法的价值目标出发,还是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阐释,排污主体应当对根据自己的意图表示实施的排污行为及产生的排污后果承担相应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污染者付费、绩优者受益”为核心的工业源水环境经济政策框架构建了差别化水价与水质改善影响的计量模型,考虑了区域水资源压力、行业用水总量和行业用水效率,提出了工业源差别化水价定价方法,实现了应用水价手段从源头提升排污主体减排绩效
《方案》明确银川市将全面推动污染治理关口前移,引导各类排污主体主动技改、自主减排,推动转方式、调结构、换动能,实现减污增效,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为城市腾出总量空间,扩大环境容量,实现清洁集约生产
在中国一般是政府将该权利以一定的价格出让给需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主体,污染者既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权利(一级市场),他们之间也可以相互转让或出售权利(二级市场),以此形成排污权交易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