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区检察院审查认为:一是某污水处理公司超标排放污水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依法应当接受处罚及按日计罚。作为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承担起维护当地经济发展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的社会责任。...并于同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80万元,并以此为标准按日计罚处以罚款4880万元。某污水处理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4月16日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
如活性炭更换周期和更换量等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记录台账或台账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日计罚
共办理配套办法措施案件89件,其中按日计罚案件2件、罚款802万元,查封扣押案件31件,限产停产案件11件,移送拘留案件23件,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2件。
十年来,全市下达环境行政处罚书1765件、处罚金额11341.59万元,实施按日计罚8件,查封扣押108件,限产停产97件,移送拘留47件,移送犯罪15件。监管手段实现科技、精准治污。
(二)对举报的事项,被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在第一款奖励金额的基础上,每实施一种措施增加2000元奖励,最高8000元。
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和排污许可监管,依法严格执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按日计罚、责令停业等措施,压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5.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主要指生态环境违法情节较严重、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单次罚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限制从业的;实施查封、扣押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的;实施按日计罚的
此外,因超标排污,淮安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19日、2020年4月28日先后5次对盱眙国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按日计罚处罚决定,罚款共计1240万元。
进一步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序扩大“双罚制”、按日计罚、信用惩戒等惩处机制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生态修复、连带赔偿等新型法律责任承担机制。
(二)对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的举报事项, 给予最低500元,最高1万元奖励;对未进行处罚,但进行查封扣押的举报事项,给予2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