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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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

2022-09-14 17:04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公开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hjjstc@163.com),于9月20日前提出反馈意见,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意见建议反馈”。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工作条例》《环境信访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或线索,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信访、投诉、举报案件分级查处办法》交办查处。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下达行政处罚罚款决定,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违法行为或线索,按照谁处罚(移送)谁奖励的原则,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信息网络、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违法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为公民的,须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举报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须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联系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包括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

(三)提供了关键证据,包括: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的;

(五)举报内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被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有效举报人;

(二)同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多人联名举报的,奖励分配由举报代表人与其他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主体的多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最高金额的单项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四)举报涉及多个单位、个人的,奖励分别计算;

(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的,被举报单位、个人再次涉嫌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不属实;

(二)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三章奖励金额

第九条奖励标准:

(一)奖励金额按罚款金额1%实施,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最高5万元。

(二)对举报的事项,被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在第一款奖励金额的基础上,每实施一种措施增加2000元奖励,最高8000元。

(三)对举报的事项,经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举报长期严重超标偷排污染物、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数量3吨以上等环境污染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隐蔽、日常监管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查实,可额外给予举报人1万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办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通过调查手段无法取得有效破案证据或者污染事件源头等线索的,可以向社会公开悬赏征集案件有效证据或者线索,悬赏金额最高10 万元。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做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之日起15日内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无法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到举报人的,应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形式发布公告(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寻找举报人。

第十二条 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案件移送之日起90日内,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与举报人信息相符的银行账号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超期未找到举报人或者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并将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公布受理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址及电子邮箱。做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宣传工作,每半年通过政务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案件查处、奖金发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妥善保管举报奖励相关材料,并做好归档工作。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或者冒领他人举报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尚未制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奖励发放范围、程序等内容。

已经制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举报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予以修订完善。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宁夏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的通知》(宁环发〔2014〕183号)同时废止。举报时间(来信以邮政或者快递公司签收时间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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