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
二是重点关注建成区原煤散烧问题,推动散煤污染治理“三重一改”工作。三是根据不同季节城市中心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染特点,将管控点源和面源相结合,减少相互影响。...二是对建筑施工扬尘、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防扬散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多措并举、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十四五”末,山东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以内,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左右。
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多措并举、积极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十四五”末,山东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到60%以内,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左右。
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
违反禁燃区禁止原煤散烧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用,未停止燃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处罚;销售散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三)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原料煤和发电、集中供热等具备高效污染治理设施企业用煤除外)。...(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煤炭,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不得新设散煤经营网点,严禁散煤流入;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四)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