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政府印发《昆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提出,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9.1%,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氮氧化物、VOCs减排量达到国家要求。
《方案》还提出,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25年,全市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力争50%以上的水泥熟料产能、合规焦化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优先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及周边、污染传输通道上的水泥熟料、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公告如下: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
现将《昆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删减后公开)
昆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4号)精神,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4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9.1%,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氮氧化物、VOCs减排量达到国家要求。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产品绿色升级
(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并运用。新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按照“整体推进、一企一策”的要求,加快实施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绿色技术应用、重大节能装备应用、能量系统优化、公辅设施改造、原料优化调整、余热余压利用的节能低碳改造。严格落实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严管严控新增电解铝产能。按时限要求推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鼓励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加强煤炭洗选,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2025年,短流程炼钢产量占比达10%。
(二)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进一步提高重点区域钢铁、焦化、电解铝等产业落后产能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要求,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推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不予审批限制类新建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对属于限制类新建项目的现有生产能力进行升级改造。
(三)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制定涉气集群产业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持续加强产业集群环境治理,明确产业布局和方向,提高产业集群项目准入类别,促进产业向“专精特新”转型发展。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喷涂、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同时针对现有产业集中区域制定专项整治提升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
(五)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支持培育一批龙头企业。治理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速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加快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大幅增加光伏、风电、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与规模。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40%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
(七)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前提下,有序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根据发展需要合理建设先进煤电,有序淘汰落后煤电,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煤矸石、原料用煤不纳入煤炭消费总量考核。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支持烟叶烘烤等农特产品加工燃煤设施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对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应予以合理保障。
(八)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2025年,PM2.5未达标城市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九)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继续完善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掌握燃用煤炭及其他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使用和排放情况。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稳妥推进以气代煤。推动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加快使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十)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鼓励发展联合运输、专线运输、全程运输模式,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扩大现有作业区铁路运输能力。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
(十一)加快机动车清洁化进程。推广使用新能源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快递、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占比达到70%以上。鼓励运输企业打造清洁运输车队。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力争2025年,实现高速服务区充电站基本覆盖。强化移动源监管信息应用,加强对车辆的监督管理。强化新生产机动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车检机构的监管执法。
(十二)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力度。加快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提高岸电使用率。鼓励在铁路站场及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昆明长水国际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十三)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停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全环节监管,加大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抽查频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五、提升面源污染治理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四)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管控。大力推进道路、建筑施工工地、码头、工矿企业堆场扬尘治理。严格落实施工扬尘监管,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加强自动冲洗、自动喷淋、雾炮、洒水等扬尘防控作业。对裸露地面、土方堆积场地等位置采取绿化或覆盖措施,鼓励施工面积较大的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全面落实城市道路保洁质量标准,提升环卫机械作业化水平,加强各类道路清扫保洁与雾炮车、洒水车联合扬尘防控精细化作业。2025年,力争城镇装配式建筑和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重达30%;昆明市主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0%,县城达70%左右。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加强闲置土地、收储土地的扬尘管控。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十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十六)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控力度。全面推进秸秆“五化”综合利用。探索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提升产业化能力,提高离田效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7%以上。运用四级举报机制加强管理,在夏收和秋收等重点时段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宣传,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管控。结合实际对秸秆禁烧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进行精准划分。建立秸秆禁烧巡查、预警、处置和追究机制,严防因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造成重污染天气。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十七)强化VOCs全过程综合治理。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化纤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注重源头控制,积极推行低VOCs源头替代综合激励政策,推动包装印刷行业产品设计VOCs减量化,在工业涂装行业全面推广低VOCs源头替代。加强过程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石化、煤化工、原料药、农药、焦化等行业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配合研究建立全省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全面推进VOCs治理和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高质量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进一步排查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度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25年,全市80%以上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力争50%以上的水泥熟料产能、合规焦化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优先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及周边、污染传输通道上的水泥熟料、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全面开展燃煤、生物质锅炉和砖瓦、玻璃、陶瓷、耐火材料、有色、铸造、石灰等行业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十九)深入治理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优化餐饮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依规进行选址,推动不符合选址条件的餐饮服务项目调整业态;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充分发挥餐饮和美食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内宣传教育,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落实有关要求,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行业油烟选址负面清单,对外公开发布,定期更新。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的应定期清洗维护,确保设施正常使用。严肃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餐饮服务行业油烟选址负面清单发布前,不符合选址规定及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噪声扰民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或督促调整业态转型,对拒不整改或转型的将相关情况函送市场监管、排水行政等证照审批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推动实施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在线监控。对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
负面清单更新发布之日起,仍不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餐饮服务行业油烟选址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开展审批产生的新增餐饮服务项目,由证照审批部门负责处理并取缔;同时,对产生工作负面影响、引起群众纠纷的,由证照审批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统计梳理开设于居民楼下餐饮服务单位的现状清单。在餐饮服务经营者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前,向申请人发放《昆明市餐饮业污染防治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依法开展食品经营相关活动,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选址要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行业油烟选址负面清单,依法依规实施食品经营许可。本行政区域餐饮服务行业油烟选址负面清单内不予受理产生油烟、异味、废气污染的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加强部门联动和监管,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露天烧烤、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加强露天、流动经营餐饮摊贩管理,特别是烧烤油烟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占道经营行为;督促餐饮经营者及时清运餐厨垃圾;督促餐饮经营者落实门前三包相关要求。
(二十)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及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工业企业的排放标准,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氨逃逸防控。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全面推进协同治理
(二十一)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空气质量已达标区县持续巩固优良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完善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实现PM2.5精细化管控,抓好NOx和VOCs协同减排,持续推进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2025年,臭氧前体物NOx和VOCs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市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二十二)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促进环境管理和监测等信息共享,落实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冬春季聚焦PM2.5和臭氧、夏秋季聚焦臭氧,开展集中联合攻坚。鼓励对交界地区开展联合交叉执法。
(二十三)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全市监测预报平台,完善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按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根据排污许可制度,将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八、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推动生物质焚烧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建设。开展光化学监测、非甲烷总烃监测、进一步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和污染成因解析。构建地面、近地、遥感立体综合的大气环境监测系统,初步搭建创新监测、智慧监测平台。优化完善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平台,不断提升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分析智能化水平。开展生物质焚烧跨境传输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及技术的相关研发,在传输通道开展监测分析。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六)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推动VOCs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加强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应用。配合研究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探索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的研究和应用。2025年,完成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并定期更新。
九、健全法规政策体系,绿色金融赋能发展
(二十七)完善法规和标准体系。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结合昆明市特点,推动相关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标准制定工作。推动扬尘、餐饮油烟、涉挥发性有机物等生态环境标准施行。配合研究制定有机废气治理活性炭技术要求等技术指南。
(二十八)落实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落实国家峰谷分时电价、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政策。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按国家要求落实铁路运价调整机制、“一口价”收费政策,推行“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有关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水泥、焦化等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要求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二十九)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落实中央财政政策,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倾斜。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按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吸引长期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强化绿色债券存续期监督核查,提高绿色债券发行质量和信息披露水平。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级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
(三十一)严格监督管理,精准实施帮扶。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重要监管内容,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对问题突出的,视情况组织开展指导帮扶。
(三十二)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主动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三十三)加强宣传和交流合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举措,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积极参与配合生态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和省市级合作。
(三十四)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市属平台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