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要求,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工作,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工作指南(试行)》,详情如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持续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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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2024-06-20 09:22 来源: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为落实好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要求,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工作,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工作指南(试行)》,详情如下: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管理工作指南

(试行)

为持续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绩效(以下称“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的函》及其补充说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工作目标

持续提高我省工业企业绩效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省、市级绩效分级评审机制,优化评审工作方法,提高绩效等级核定效率和准确度,助力“到2025年,全省绩效先进企业数量占比力争达到20%”目标实现。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包括纳入绩效管理企业确定、绩效分级评审、绩效等级认定和公示、纳入绩效管理企业日常监管、绩效等级变更等。

本指南涉及的重点行业包括:1.长流程联合钢铁 ;2.短流程钢铁;3.铁合金;4.焦化;5.石灰窑;6.铸造;7.氧化铝;8.电解铝;9.炭素;10.铜冶炼;11.铅、锌冶炼;12.钼冶炼;13.再生铜、铝、铅、锌;14.有色金属压延;15.水泥;16.砖瓦窑;17.陶瓷;18.耐火材料;19.玻璃;20.岩矿棉;21.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22.防水建筑材料制造;23.炼油与石油化工;24.炭黑制造;25.煤制氮肥;26.制药;27.农药制造;28.涂料制造;29.油墨制造;30.纤维素醚;31.包装印刷;32.人造板制造;33.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34.橡胶制品制造;35.制鞋;36.家具制造;37.汽车整车制造;38.工程机械整机制造;39.工业涂装。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见附件1。

三、职责分工

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处统筹负责全省绩效管理工作,牵头开展省级绩效管理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宣贯,组织开展绩效分级省级评审,负责对重点行业绩效先进企业进行认定,对全省纳入绩效管理企业的绩效等级信息进行公示。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配合做好纳入绩效管理企业名单核定工作。配合推进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按照绩效A级或引领性等级进行设计建设。

宣传教育处、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配合开展绩效管理政策标准宣贯,重点行业创A行动和重污染天气差异化减排宣传引导。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将各地落实绩效管理政策要求情况、重点行业企业落实相应等级差异化指标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警示片拍摄。

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校核,根据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动态调整国发平台污染物浓度报警值,配合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现场核查。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各驻市监测中心配合做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现场核查工作。

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配合开展省级绩效管理政策措施制定,协助开展绩效分级省级评审并提供技术支持。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所辖分局负责将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纳入绩效管理,借助排污许可管理系统并参照附件1进行梳理,确保重点行业企业应纳尽纳。指导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指导有意向参评更高绩效等级的企业编制绩效分级评审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绩效分级市级评审,对C级、D级、非引领性企业进行评定,对参评绩效先进等级(A级、B级、引领性企业)的企业出具市级评审意见,并配合开展绩效分级省级评审。根据企业绩效等级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做好重点行业企业日常监管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监管。

四、纳入绩效管理企业的确定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及所辖分局应根据附件1中重点行业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从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中筛得相应企业,建立绩效管理企业清单。绩效管理企业清单原则上保持动态更新,各地应通过梳理排污许可管理系统、与市场监管部门核对企业信息等方式,在每年8月底前至少更新一次企业清单;通过日常检查、企业咨询等方式发现的未纳入清单的重点行业企业,以及新通过竣工验收的重点行业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应及时纳入绩效管理企业清单。有意向参与绩效分级的非重点行业企业,可通过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绩效分级评审申报材料的方式,纳入绩效管理。

五、绩效分级评审

有意向参评更高绩效等级的重点行业企业,应按照本指南附件编制绩效分级评审申报材料,经市级初审,报省级评审通过后,即可获评更高绩效等级。有意向参与绩效分级的非重点行业企业,可根据企业生产工业和产排污环节,参考相近重点行业差异化指标编制绩效分级评审申报材料,报市级评审通过即可获评绩效等级。

(一)绩效分级市级评审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纳入绩效管理企业开展绩效分级市级评审。在收到企业递交的申报材料后,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对材料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组织行业、监测、执法相关专业人员对照企业所属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指标开展现场核查,出具市级评审意见。对达到绩效先进水平的企业,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市级评审意见中注明推荐参评的具体等级,并连同补充完善的企业申报材料转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绩效分级省级评审

收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转报的企业申报材料后,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省级评审。省级评审采用材料评审会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生产工艺、污染治理、监测、执法等方面的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参评绩效A级的企业应当开展现场核查,对参评绩效B级和引领性企业可酌情开展现场核查。对同一家企业,开展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专家不得少于2人。评审会可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也可委托厅属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对规模较大、生产工艺较为复杂的参评企业,可采用现场会形式开展评审。省级评审专家可由省生态环境厅及所属事业单位派遣,也可函请生态环境部及所属事业单位、省有关部门、其他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推荐,或从生态环境部绩效分级专家库中选取。

六、绩效等级的确认和公示

绩效评级遵循“短板原则”,参评企业需满足所申请等级所有差异化指标,方能评定相应等级。A级、B级、引领性企业由省生态环境厅予以确认;C级、D级、非引领性企业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确认;参与省级评审但未通过的企业,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省级评审专家意见定级;有意向参与绩效分级的非重点行业企业,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认定等级;新纳入绩效管理的企业,在完成评级认定前默认按照该行业最低绩效等级进行管理。

经省级评审和现场核查,各项差异化指标全部满足A级绩效水平的企业,由省生态环境厅按照A级企业进行认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钢铁、水泥熟料生产、独立焦化企业需完成所属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评估监测,方可被认定为A级企业。

非重点行业企业,可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企业排放水平、对周边人群健康影响程度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程度等,评定为“地方A级、地方B级、地方C级、地方引领性”企业,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季度末梳理本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信息,报省生态环境厅汇总。省生态环境厅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信息。

七、绩效分级企业日常监管

省生态环境厅将已评级企业落实绩效差异化指标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同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对差异化指标中提出更严格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将差异化指标明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作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报警阈值。省生态环境厅每年抽取部分绩效先进等级企业,针对其落实绩效差异化指标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各市在日常监管中,可对绩效先进企业酌情减少检查频次。

八、绩效等级的变更

在检查、核查中发现纳入绩效管理企业未落实相应等级差异化指标的,应当予以降级。对纳入绩效管理企业因存在超标、超总量排污,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应当降为该行业最低绩效等级,并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参评更高绩效等级。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收集本辖区应被降级的企业名单、应降至等级、支撑材料,于每月10日前报省厅进行确认。

九、严肃纪律问责

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秉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参与绩效分级的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技术单位和专家团队,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要求,签订《廉洁守纪承诺书》,出现违反《技术指南》实施细则中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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