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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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24年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3)

2024-06-19 13:51 来源: 河南生态环境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持续加大对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积极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用能用水监控等监管手段,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查办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精准高效打击震慑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3),主要涉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泌阳县成峰页岩制品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01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3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分析,泌阳县成峰页岩制品有限公司在线标记停运且无数据上传,但工业用电量却居高不下,数据明显异常。执法人员立即赴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隧道窑点火焙烧但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未运行。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至23日持续生产,4月20日因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导致无法有效开展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均为零值。第三方运维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故障及数据异常后,将此情况告知该公司,但该公司既未及时维修设备排除故障,也未按要求开展人工采样监测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反而将生产工况标记为停运,在无有效监测的状态下持续生产。经现场检测,该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出标准限值。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作为重点排污单位,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4月29日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5月8日立案侦查。

03 案件启示

根据《固定污染源颗粒物、烟气(SO2、NOX)自动监控基站运行维护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企业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并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实践中,部分企业明知其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监测数据出现异常,却对故障设备和异常数据“选择性无视”,甚至通过虚假标记生产状况的方式实现逃避监管之目的,其性质与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无异,应当依法予以严惩。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准确识别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有效判断以客观故障掩盖主观违法的行为,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线索,重拳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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