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丽江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丽江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和《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云政发〔2024〕14号)文件精神,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国、全省和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保护为先、治污为重、扩绿为基、转型为要、发展为本,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产业、能源、交通绿色低碳转型,强化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源头防控,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到2025年,市政府所在地(古城区)城市PM2.5浓度控制在13微克/立方米以内,不出现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玉龙县、永胜县、华坪县、宁蒗县城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分别完成氮氧化物、VOCs减排量411吨、496吨。
二、优化产业结构
(一)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建“两高”项目能效水平应提尽提,加强建材行业产能置换监管。
(二)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持续开展“淘汰类”“限制类”工艺技术和装备排查工作,推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不予审批限制类新建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进行升级改造。
(三)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发展规划,针对现有产业集中区域制定专项整治提升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
(四)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力度。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
(五)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围绕清洁能源、清洁载能、数字产业、绿色加工业、绿色环保新兴产业等,增加有利于碳减排产业布局,打造一批低碳转型效果明显的产业集群。培育壮大新材料、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创建“绿氢丽江”城市名片,打造全省绿氢基地和氢能综合应用先行先试区。
三、优化能源结构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60%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0%以上。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有序推进氢能在燃料电池车辆、分布式发电系统、备用电源、热电联供系统等终端消费的替代应用,推广绿氢在交通运输、文旅活动、生产生活等示范应用,打造氢能应用试点,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水平。
(七)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有序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支持烟叶烘烤等农特产品加工对燃煤设施实施清洁能源改造。以重点煤耗行业为突破口,大力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行动,推广煤改气、煤改电和节煤技术,减少煤炭消费量。
(八)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城市建成区全面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快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到2025年底,淘汰各县(区)行政区内所有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九)推动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进行替代。
四、优化交通结构
(十)优化货物运输结构。逐步补充铁路专用线,推进铁路进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等,推动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10%。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
(十一)加快机动车清洁化进程。在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推动城市建筑材料及生活物资等采用公铁联运、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等运输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以政府、国企、公共交通为示范引领,逐步向全社会推广,着重在网约车、出租车、公务出行、城市物流、汽车租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力争到2025年,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基本覆盖。强化新生产机动车监督抽查,实现系统全覆盖。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对车检机构的监管执法。
(十二)加大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力度。加快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丽江机场(年旅客吞吐量500万人次以上的机场),机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十三)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全环节监管,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五、提升面源污染治理精细化水平
(十四)持续推动扬尘污染治理管控。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要求,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到2025年,古城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量化评分合格率不低于90%,其他县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量化评分合格率不低于80%。城市道路重点路段清扫率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管控率力争达到100%。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古城区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其他县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力争全市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新开工建筑面积比重达到80%以上,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
(十五)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鼓励新建矿山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新建砂石矿山应按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建设。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
(十六)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管控力度。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健全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坚持秸秆综合利用与农业生产相结合,重点发展秸秆饲料化、肥料化,合理引导秸秆燃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的产业化综合利用。力争到2025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7%以上(华坪县稳定在90%以上)。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
六、强化多污染物减排
(十七)加强VOCs全过程综合治理。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综合管控。及时收集处理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有序推进水泥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
(十九)深入治理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加强对恶臭异味扰民问题的排查整治,投诉集中的产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露天烧烤、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二十)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有条件的地区推广低蛋白日粮技术。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及粪污输送、存储、处理设施封闭管理。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加强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空气质量已达标城市持续巩固提升空气质量。完善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实现PM2.5精细化管控,抓好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减排,持续推进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到2025年,臭氧前体物氮氧化物和VOCs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全市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二十二)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冬春季聚焦PM2.5、夏秋季聚焦PM2.5和臭氧,开展集中联合攻坚。对市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与有关州市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二十三)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根据政府及部门需要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等级提升行动。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
八、加强能力建设和执法监督
(二十四)提升监测监控能力。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动生物质焚烧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建设。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鼓励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和污染成因解析,推进温室气体观测站网建设。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强化监管执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提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六)加强决策科技支撑。推动VOCs等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关键技术研发,支持多污染物系统治理、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等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应用。到2025年,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完成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并定期更新。
九、健全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七)落实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落实国家峰谷分时电价、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港口岸基供电支持性电价、清洁取暖“煤改电”及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清洁取暖气价等政策。鼓励对新能源城市公共汽电车充电给予积极支持。按照国家要求落实铁路运价调整机制、“一口价”收费政策,推行“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水泥等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部署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
(二十八)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倾斜。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传统产业及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按照要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评价,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提高绿色债券发行质量和信息披露水平。
十、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或者贯彻落实方案)。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调度评估。市直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
(三十)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期上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县(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对问题突出的县(区),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加强对重点县(区)的监督帮扶。
(三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三十二)加强宣传和交流合作。广泛宣传相关政策举措,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
(三十三)实施全民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完善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市属企业带头引导绿色生产,推进治污减排。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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