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加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成都市发布环保机构弄虚作假、非现场执法自动监测类典型案例
01 某环保技术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8日,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移交线索,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新津支队执法人员对新津某玻璃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某环保技术公司(已取得CMA 资质认定)在为该玻璃公司开展环境监测时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中烟道直径不一致,无法说明烟道直径数据来源,无法提供现场测量照片;另有一份检测报告中废气采样标干流量与原始记录不一致,废气采样时间(2020年12月8日)与厂界噪声采样时间(2021年3月8日)不一致。
【查处情况】
该环保技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与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形成联动,将该线索移交某环保技术公司注册地址所在的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具客观真实的监测数据。但随着监测需求的不断增长,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发展迅猛,导致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良莠不齐,部分机构在监测时出具不实监测报告,更有甚者伙同排污单位出具虚假达标监测报告,严重影响了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公信力。本案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动,在合力打击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同时,也起到了推动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作用。
02 成都市某木业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6日,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通过电力监控平台发现成都市某木业公司的电力数据异常,执法人员赓即对该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停产备案表确定的应急减排措施为: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涉气工序全部停产。通过调取电力数据异常时段该公司的监控视频,发现在电力数据异常时段该公司涉气工序(喷漆和切割)未按要求停产。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中,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监管智慧化平台电力监控信息及时赶赴现场,针对性地开展执法,实现“线上发现”和“线下核查”有效结合,为拓展非现场监管在生态环境执法中的典型应用。
03 成都某包装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5日,在成都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温江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某包装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该公司属于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D级企业,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印刷、覆膜、粘胶工序应当停产。现场检查时,该公司采用门岗拖延执法人员入厂检查、临时停止印刷机的方式,以掩盖其重污染天气违规生产的行为。执法人员进入现场后通过热成像仪拍摄停止运行的印刷机等生产设施与同一车间的金属桌面的热成像照片,依法制作视听资料证据,并调取了该公司的电力监控数据,配以现场调查勘验笔录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了该公司违法生产的行为。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本案借助科技手段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通过使用热成像仪,结合电力监控数据,收集制作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查实企业违法生产的事实,充分发挥了辅助执法设备在案件调查中的作用。
04 成都市某砖厂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5日,成都东部新区综合执法局接移交线索对成都市某砖厂进行执法检查。该砖厂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于2022年1月完成建设、联网,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该砖厂在线监测站房大门在无人运维时敞开,站房内未配备高、中、低三种不同浓度标准气体,仅配备了一瓶 N₂和一瓶H₂单浓度标准气体,CEMS 记录了2023年5月14日、5月21日、5月27日3天的运维台账,冷凝器左下方风机未正常运转。该砖厂于2023年7月停止生产,2023年10月14日恢复生产,2023年12月11日-23日,该砖厂自动监测设备SO₂、NOx数据缺失,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经进一步调查,2023年6月至2023年12月23日,该砖厂自动监测设备都处于无人运维状态。
【查处情况】
该砖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砖厂作出处罚款4.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保证正常运行是其法定义务。本案中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该项工作极不重视,自动监测设备长时间处于无人运维状态,属于典型的不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的情形。此外,针对本案,执法人员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主动对企业进行帮扶,讲解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相关法律、技术规范要求,为其答疑解惑,指导企业及时整改,加强环保管理,切实增强其守法意识和环保意识。
05 成都某金属公司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12日,成都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郫都支队执法人员对成都某金属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液的生产,2022年8月办理了排污许可证,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要求,应当于8月1日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使用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截至检查当日,该公司自动监控设备仍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单位的“身份证”,将污染物排放、环评与验收、污染源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都落实到排污许可证的管理之中,是排污单位守法运行的依据,也是开展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的重要前置条件。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依据,全面检查持证企业的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抽查核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等载明事项,是创新检查模式,提升执法效能的重要手段。本案中企业因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而受到行政处罚,对于加强持证企业全面落实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各项主体责任有强力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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