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预案由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等8章和1个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组成。本次修订,完善了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删除了预案定义,调整了预警分级标准,对应急响应总体要求、应急响应措施等方面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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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12-05 09:08 来源: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并予以发布。预案由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等8章和1个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组成。本次修订,完善了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删除了预案定义,调整了预警分级标准,对应急响应总体要求、应急响应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完善了监督问责和应急保障有关内容。

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豫政〔2021〕23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23〕52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豫环文〔2021〕94号)、《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4.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区域联防联控协调、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协同减排。

1.4.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科学合理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确保响应措施落实,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4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1.4.5广泛宣传、社会参与。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情况。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发布预警信息,邀请相关专家围绕重污染天气的应对、预防进行深度解读和科普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下级预案。

本预案是新乡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企业、单位的应急管控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环委会)办公室按程序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根据应急需要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调度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有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气象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新乡供电公司等。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组织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一厂一策”应急管控方案;贯彻落实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和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对气象扩散条件和空气质量演变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AQI(空气质量指数)为指标,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以上。

3.2.2预警条件

(1)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当接到生态环境部、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环委会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应当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预警发布

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当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确保应急响应措施在重污染过程发生前有效落实。

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政府授权的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环委会副主任批准,并通过政府内网平台和指定电子邮箱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红色预警由市环委会主任批准,并通过政府内网平台和指定电子邮箱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环委会办公室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各自专项实施方案发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预警等级、AQI范围及日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时间、发布机关、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当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当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1.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收到省级预警信息时,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总体要求

(1)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2)各县(市、区)应当将应急减排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清单标准化管理,每年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清单修订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清单逐级审核机制。应急减排清单包括总表、工业源清单、扬尘源清单、移动源清单、协同供暖企业清单等。工业源清单应当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包括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扬尘源清单应当包含但不限于所有施工工地。移动源清单应当包含用车大户清单和货车白名单。

(3)各县(市、区)应当在减排清单中明确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并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污染排放水平、所处区域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合国家和河南省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等有关要求,合理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应当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实无法达到的,应当尽最大能力减排,在提供详细的测算说明和清单的基础上,可酌情降低减排比例。

(4)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对电厂、供暖锅炉房、小微涉气企业等采取停限产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按需对小微涉气企业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防止“一刀切”停产;对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和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应当严格申报审核程序,纳入相应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在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评级B级及以上绩效水平、确保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完善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允许其进行保障任务生产,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5)当预测将频繁启动橙色以上预警时,各县(市、区)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石灰窑、炭素、铅锌冶炼、水泥、烧结类砖瓦窑、建筑及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玻璃(使用池窑的日用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煤制氮肥、制药、农药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企业,通过预先调整生产计划,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也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统筹的方式,实行轮流停产、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6)各县(市、区)应当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应急准备时间,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施工工地及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轮流停产或简易工序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置于施工工地和工业企业入厂明显位置。施工工地公示牌内容包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地址、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工业企业公示牌包含企业名称、所属县(市、区)、行业类型、绩效等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应急减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监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不同预警期间应急措施。

4.2.2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电力部门负责严格管控企业电力调度。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保障的运输车辆,统一纳入移动源货车白名单),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实际气温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督促露天矿山停止开采、运输、修复等产生扬尘的生产活动。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

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要素保障白名单单位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当严格落实《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差异化评价标准》相应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确保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城市和县城建成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重点使用场所禁止使用不满足Ⅲ类限值要求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对市区部分货运车辆、危化品车辆等实施限制通行的通告》要求,除列明的各类不受限制通行的车辆和涉及民生类车辆外,主城区环路上每日17时至次日9时,环路内全天24小时,禁止黄牌类货运车、黄牌类专项作业车、危化品车、拖拉机、农用三(四)轮车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市区环路车辆禁限行通告,对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引导过境车辆避开限制通行区域行驶。

其他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应当采取禁止露天焚烧、餐饮油烟管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停止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施工作业等其他减排措施。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措施。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应急、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气环节停止作业。

4.2.3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电力部门负责落实省电力公司制定的燃煤发电企业分区域、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时,可采用政府购买公交企业服务方式减免公交乘车费用。

其他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气象部门负责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2.4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污染浓度(日AQI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严格落实运输车辆减排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信息公开

4.3.1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3.2信息公开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途径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3.3信息公开组织。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4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应当每日通过河南省污染天气信息管理系统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5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市环委会办公室按程序下达指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后的相关工作。

5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环委会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启动解除预警规范性、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环委会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市环委会办公室。

市环委会办公室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省环委会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预警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国家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2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污染防治攻坚资金投入力度,按照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预测预报能力建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6.3沟通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通信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6.4其他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监督问责

市环委会办公室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由有权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履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急减排措施执行不到位(含弄虚作假,逃避减排责任)或未达到相应绩效分级要求,按相关程序进行降级处理。对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超标排放的保障类企业,不符合绿色施工相关要求的保障类工程,移出保障类清单。

8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新政办〔2019〕49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附件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由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落实省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电力调度应急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各县(市、区)、管委会工信部门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工作,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按照省级部门要求,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市公安局负责按照市区环路车辆禁限行通告,依法落实禁限行措施,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7.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非煤矿山开采、运输、修复等过程中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督促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督促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工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工地等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0.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禁行或限行管理等实施方案;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禁止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烧烤;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4摄氏度以上时段);对各类施工工地不落实管控措施和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并督导落实。

11.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分别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依据部门分工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2.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4.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5.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16.市文化广电和外事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宣传报道工作。

17.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根据市直相关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广电)及时向公众发送相关预警信息。

18.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9.新乡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测和电力调度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在确保安全条件下采取相应停限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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