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自动监测领域第一批):
案例1:江西某公司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非现场执法发现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宜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平台巡检时发现,江西某公司脱硫塔在线压力数据存在长时间恒值。
2022年8月10日,宜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脱硫塔在线监测设施烟气压力量程设置为“-5-5kpa”,与备案登记表中烟气压力量程”-2.5-2.5kpa”不符。执法人员查看该单位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显示2022年7月3日至7月26日烟气压力值恒为-5.01kpa,调阅同时间段第三方运维巡检台账,均记录烟气压力数据正常。经查该单位第三方运维人员柳某某设置烟气压力参数时误将烟气压力量程设置为“-5-5kpa”,并在后续运维过程中未进行仔细核对,存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宜春市高安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典型意义】
执法人员充分运用自动监控平台开展非现场执法,及时发掘问题线索并进行分析研判,最终通过现场突击检查锁定证据,进一步提升了精准发现问题能力,优化了执法效能。
案例2:江西某公司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例特点】
该案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查处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宜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江西某公司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异常,不符合相关行业的废气排放特征。
2022年7月4日,宜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斜率为0.85,查看自动监测设备操作记录发现颗粒物斜率于2022年5月10日由1被更改为0.9,于2022年5月14日由0.9改为0.85,企业及运维方均未能提供相关调试比对报告。该单位存在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典型意义】
排污企业是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管理的主体,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及数据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企业通过委托第三方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的,仍需落实主体责任,应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日常巡检及对第三方运维单位的监督考核,密切关注数据变化,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运维单位排查。
案例3:江西某公司未按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未按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宜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巡查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时发现江西某公司部分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尚未完成联网工作。
2022年9月6日、9月27日和10月12日,宜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江西某公司109号生产车间已投入生产,但废气排口自动监测设备未与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联网,该公司存在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宜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罚款人民币70000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典型意义】
一、自动监测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可以实现对企业排污的远程连续监控,使环境管理工作真正做到网络化、自动化和实时化。重点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完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验收、联网、备案工作。
二、企业完成主体变更后,新主体未及时承担起环保主体责任,极易出现环境问题。这要求新主体在接手之初,就对企业的环保状况进行全面了解,确保环保工作的连续性,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环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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