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范围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产业园区。试点有效期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切实发挥制度合力、提升源头预防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拟组织各地市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