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二季度VOCs治理相关政策汇总来了。
夏季来临,二季度全国多个地区聚焦臭氧污染防治,身为臭氧前体物的VOCs自然也被列入重点管控。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山东省印发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与2022年印发的旧版《应急预案》相比,现行版首次将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纳入预警。当预测日空气质量指数大于150并持续2天及以上时启动预警,各市可以发布预警,并启动应急响应。应急响应期间,各市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城市全社会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
《河南省深入打好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消除、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发布,河南省将全面排查VOCs治理设施,低浓度、大风量有机废气,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预处理,难以回收的,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此外,对于催化燃烧温度、吸附用活性炭质量等做出详细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样发布了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宁夏将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尤其是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对于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应强化活性炭品质及更换频次管理要求,避免二次污染,全面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治理设施去除率,确保在2023年底前完成既定整治目标。
广东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严格项目准入:新、改、扩建VOCs排放量大于 300公斤/年的建设项目执行总量替代制度,珠三角地区各地级以上市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点对点”2倍量削减替代,原则上不得接受其他区域VOCs“可替代总量指标”。其它城市的建设项目所需VOCs总量指标实行等量削减替代。
湖北省发布《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其中《湖北省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役实施方案》提出要有序推进低效治污设施整治。针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
上海发布《关于优化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及纳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对新增的SO2、NOx、颗粒物和VOCs实施总量削减替代。
《关于推进湖北省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港口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在国内从事油品装载作业的现有8000总吨以上油船和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要开展油气回收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2023年底前,上述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要基本完成建设或升级改造任务,新建150总吨以上油船要配套完成油气回收设施建设。
各地政策有区别,但又有共通点可循。
首先要强调的当然是协同治理,特别VOCs和NOx的协同治理,是管控臭氧污染的必然选择。
然后是低效治污设施整治,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还有源头减量,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减小末端治理压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各地对于VOCs的管理越发严格,如山东将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纳入预警,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河南省对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等环节也提出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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