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的通知,成立了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建立了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的通知宁生态环保办〔2023〕10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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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印发!

2023-08-09 10:11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的通知,成立了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建立了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机制的通知

宁生态环保办〔2023〕10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税务局、宁夏银保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和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7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关于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的有关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了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工作规则,成立了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建立了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确定各项目标任务,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全力推动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切实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

3.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和加强入河(湖、沟)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2〕72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关于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的有关要求,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一、主要职能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完成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任务,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各项工作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调度工作进展,协调其他需协调小组决定的新污染物治理相关事宜。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协调小组由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银川海关、税务局、宁夏银保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4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生态环境厅为牵头单位。

三、组织结构

(一)协调小组。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协调小组组长,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厅,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生态环境厅牵头处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单位处室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联络员)。

(三)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协调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为协调小组提供综合决策咨询,研究提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相关咨询意见和建议。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提名。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协调和指导工作由协调小组办公室承担。

四、工作机制

协调小组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协调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全体协调小组成员参加。会议主要通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进展,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年12月上旬前向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厅)报送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牵头单位负责定期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由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协商解决有关事项,落实协调小组部署的各项任务,通报交流工作进展。

协调小组会议、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报组长或会议主持人审批后印发。

协调小组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刻制公章,不对外行文。协调小组日常工作沟通时使用生态环境厅办公室代章。

五、工作要求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认真落实《工作方案》及协调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督促指导地方对口部门抓好各项措施落地;发挥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强部门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协调和衔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协调小组办公室。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平学智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

副组长:陈建华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潘存国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马晓飞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黄建军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成 员:蒋哲文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哈 赟 自治区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何天文 自治区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赵连峰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局长

康 波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总农艺师

朱 东 自治区商务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大平 银川海关党委委员、副关长

蔡 林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四级调研员

任明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白军生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协调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任:任培军 生态环境厅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处长

成员:王静娟 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副处长

张 磊 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处长

杜海军 工业和信息化厅节能与综合利用处副处长

王海源 财政厅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副处长

孙小军 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执法监督局副局长

杨 发 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处长

胡海霞 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四级调研员

杨廷江 卫生健康委医政药政管理处处长

何 波 市场监管厅计量与认证监管处处长

王昌建 银川海关综合业务二处副处长

蔡 林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税务局四级调研员

黄建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四级调研员

徐世明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副处长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高晓波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副主任:钟艳霞 宁夏大学教授

吴玉宁 自治区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教授

任丽春 自治区污染防治中心副高级工程师

柴春红 自治区污染防治中心副高级工程师

委 员:王 蕾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汪 贞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刘海东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正高级工程师

韩志军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张维俊 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高级工程师

殷立峰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副教授

高红杰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流域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于会彬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流域水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陈兴华 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感保健部主治医师

杨宝忠 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主任医师

张晶晶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赵双宏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工程师

杨明进 宁夏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研究员

王明国 宁夏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正高级农艺师

杨 奇 宁夏兽药饲料监察所二级研究员

纳鹏军 宁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

李建梅 宁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副教授

蔡 超 宁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副教授

陈晓英 宁夏大学化学化工学院讲师

袁立民 宁夏化学品安全协会秘书长高级工程师

孙 强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郝 艳 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陈宝林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董事长

王亚平 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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