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为金华市跨区域合作开展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案件。
金华市查处浙江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案情描述
2023年3月31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信息系统”对企业自验项目进行线上巡查时发现,金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年产120万件化妆品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存在无专家组签字等异常情况。经查,业主单位委托浙江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技术公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环境技术公司无验收监测资质,遂将该项目验收监测业务转包给浙江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并授意检测机构肖某编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环境技术公司仅负责组织验收专家评审工作。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根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叙述,验收监测采样作业仅持续了几个小时。2023年4月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会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平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杭州市临平区的检测机构开展跨区域联合检查,通过调阅监测报告原始记录等材料,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查实张某某为业主单位验收监测采样人员,根据监测报告显示,张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15日对业主单位进行采样监测,但实际9月15日才到业主单位开展采样业务,9月14日在业主单位的采样数据系伪造。
该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环境技术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邀请3名专家及相关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评审,但在验收过程中专家发现现场环境保护设施配套情况与验收结论不一致,故未签署验收意见。但环境技术公司直接授意肖某将验收报告表进行公示,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进行备案。
处理结果
环境技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6月1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没收环境技术公司违法所得2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肖某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检测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2023年6月1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检测机构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采样负责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6月16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6360元。
典型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线上巡查,线下联动”的非现场检查模式,从源头查起,理清各方责任,于细节处见真章,高效统筹执法资源,实现对第三方监测机构数据造假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既提升了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效能,又减少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打扰,对第三方监测行业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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