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生态环境发布锡山某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案:
基本案情
锡山某车业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正在生产,但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呈糊状、过滤棉已歪斜,无法起到吸附作用。
处理结果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5月19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将该单位积极整改、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在告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
案件点评
严格管控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企业是经营主体,也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本案中,该公司未有效保障废气处理设施内活性炭、过滤棉等介质吸附效果,未正常开启废气处理设施,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
本案中,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焊缝破损造成渗水,不仅导致活性炭糊化失去吸附功效,更会产生安全隐患。本案反映了生产企业对规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视程度不够、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内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环保与安全是生产的底线,企业需加强生产管理,将环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定期检查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及时安排厂家检修,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关停、改动环保设施,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同时,企业应强化精细化环保管理,做好废气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台账记录,主要包括设备运行启停时间、设备运行参数、耗材消耗(采购量、使用量、装填量、更换量和更换时间、处置记录等)及能源消耗(电耗)等,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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