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政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批的韶关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投资11858.26万元,选址韶关市循环经济环保园(垃圾焚烧发电厂)北面预留用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3.72097°,北纬24.7970°,建设韶关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设施项目。项目占地面积约15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餐厨垃圾收运系统和综合处理厂,建成后处理餐厨垃圾150吨/日,废弃油脂20吨/日。项目劳动定员68人,全年工作365天。项目代码:2211-440200-04-01-363359。
二、根据报告书的评价结论、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的意见和韶关市环境污染控制中心的技术评估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你单位须认真研读报告书及技术评估意见,在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各工序产生的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报告书建议值。项目沼气发电机组废气排放参照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表1火力发电锅炉及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蒸汽锅炉沼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柴油燃烧废气排放执行(DB 44/765-2019)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火炬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预处理车间及污水处理系统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氯化氢排放执行(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加强全厂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取密闭、负压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收集能力,确保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满足(GB 14554-93)、(DB 44/27-2001)等相应要求。
本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环境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用地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对象。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做好各类废水的收集、处理及管网维护。项目生产、生活污水经厂内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较严值后供给相邻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回用,不得外排。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合理划分防渗区域,并采取严格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布局,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标准、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应急体系,完善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控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设置足够容积的废水事故应急池,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
(六)加强项目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污染处理设施管理制度、运行记录台账制度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排污口。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期间,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项目实施后大气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控制在1.46吨/年以内,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韶关市柏林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拆迁异地重建项目中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
三、项目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
四、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六、请曲江分局严格落实事中事后属地监管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管。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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