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布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有力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今日,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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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布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2023-06-07 09:18 来源: 黑龙江省公安厅

黑龙江省公布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有力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今日,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一批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一、哈尔滨市侯某、李某某非法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哈尔滨某塑料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非法收集的大量废机油桶等塑料制品堆放在裸露地面,后经水洗、加热、造粒等工艺进行处置利用。经调查,现场含有废机油桶的废旧塑料打包压块5.7吨、废机油桶和其他废旧塑料混合包装物2.07吨,共计7.77吨。

经检测,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和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结果,认定现场发现的物品为危险废物。该塑料制品厂涉嫌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经营活动。

【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第六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破获该案,以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犯罪嫌疑人侯某、李某某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典型意义】

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是国家、地方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内容。该案当事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淡薄,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危险废物,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形下随意堆存、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哈尔滨市道外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及时发现环境问题,通过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及时固定证据,认定危险废物类别,判断环境污染行为和事实、因果关系及污染程度,对案件性质的定性提供了重要依据,推动了污染环境案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

二、哈尔滨市曹某某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9日,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接到河长办举报线索,在某厂对面雨排口发现白色污染物,执法人员在黎明沟某厂对面雨排口、平房工业园区银河路源头井室开展现场调查,并对某厂对面雨排口和银河路源头井室发现的白色污染物启动应急检测。

5月20日,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立案程序,并及时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动执法调查,经调查发现白色污染物为废乳化液,是由曹某某从两家公司收集并倾倒至银河路源头井室。经执法人员对曹某某及相关单位进行调查问询发现,两公司将产生的废乳化液(废物类别HW09)交由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依法处置,但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并没有将其转交有资质危废处置单位,而擅自进行倾倒。

【查处情况】

曹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哈尔滨市平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废物类别“HW09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中废物代码“900-006-09”的描述为“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危险废物特性为“毒性”,将涉嫌环境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破获该案,以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犯罪嫌疑人曹某某等人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平房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要求其在全省范围内发行的相关纸质媒体或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十万余元。

【典型意义】

此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一般较为隐蔽,通过加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宣传力度,引导公众积极发现和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了有力保障。本案的办理,对危险废物产废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单位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震慑了一批心存侥幸、利欲熏心的违法分子,确保了区域生态环境安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调查取证全面、细致,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相关证据相互支撑,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为立案查处、移送公安机关等后续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鹤岗市金某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日,鹤岗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鹤岗市公安局对位于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原某单位院内的废机油提炼处置点进行了现场踏勘。经查,该厂无相关环保手续,由施某、李某、吴某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废旧机油生产设备提炼半成品油,并由金某联系购买110吨废旧机油(实际取得60余吨)用于提炼润滑油。几人在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鹤岗市东山区东方红乡原某单位院内安装设备,采用燃煤锅炉为生产工艺进行供热,采取高压蒸馏方式提炼半成品油。几人共购买废旧机油约60吨,10吨用于提炼半成品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倾倒至场地内,倾倒量超过3吨,其余50吨废旧机油掺水后出售给河北一商家,该商家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鹤岗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破获该案,以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犯罪嫌疑人金某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以金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

危险废物破坏环境违法犯罪往往呈现链条化的态势,从犯罪链条的某一环节找到线索,进而收集大量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达到追根溯源、全链条打击的效果。彻底斩断犯罪链条也让危险废物行业从业者受到警示和教育,有效遏制此类案件高发态势。通过“刑责治污”等司法衔接机制,接获环境违法犯罪线索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能够实现迅速联动,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快速侦办,提高了办案时效性和精准性,形成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四、佳木斯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伪造监测数据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1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在氨氮、总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操作日志中发现斜率、截距存在多次修改痕迹,执法人员调取了自动监测站房门口的监控视频,并于当日对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某、技术员李某和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营单位运营人员黑龙江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栾某进行了询问,三人均否认修改过自动监测设备。后通过对监控视频和设备修改记录进行对比,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0日再次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视频监控,对在设备修改时段曾出入过自动监测站房的翁某、李某、王某、赵某进行询问,最终李某承认2021年8月28日修改过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斜率,并于2021年8月30日指使赵某修改了总氮自动监测设备截距。

【查处情况】

2021年9月24日,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收集完毕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将该案件移送至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依法破获该案,以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将犯罪嫌疑人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抓获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桦川县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罚金三十万元;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缓刑一至两年不等,共计判处罚金七万元;禁止被告人栾某、郑某、李某、王某、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典型意义】

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一部分,是用来客观反映企业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的有效手段,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本案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第三方检测单位辅助执法挖掘异常线索,公安机关及时甄别,快速开展调查,精准锁定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针对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不同作用区别对待,突出再犯罪预防,有效打击了通过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该案的办理,充分展现省、市两级在办理涉环境污染案件中综合利用多种手段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突出作用、优势,对优化执法方式,促进精准办案、科学办案,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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