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辽宁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省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省内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利用,该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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