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下达2023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共下达资金6.999亿元。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浙财资环〔2023〕13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0〕4号)规定,现将2023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1548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相应增加你市、县(市)2023年“2119999其他节能环保支出”预算指标。
本次下达的资金按因素法分配,由各地统筹用于应对气候变化、水体监测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2023年下达的资金已涵盖省控自动监测站和应急物资库运维经费(详见附件3)。
各地生态环境、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结合本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任务,抓紧落实各项基础工作,及时将专项资金安排至相关领域的重点项目,并将安排情况及时报备。进一步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跟踪问效制度,对照本地区域绩效目标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附件:1.2023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安排表
2.2023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
3.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补助资金和应急物资库运维经费分配明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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