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涉气环境违法案例,详情如下:为保障空气环境质量,今年以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密切部署开展大气预警管控、异地帮扶、“零点行动”等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3月8日,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专项执法1号“零点行动”,出动16组33名执法人员,采取交叉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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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涉气环境违法案例

2023-03-23 09:03 来源: 扬州生态环境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涉气环境违法案例,详情如下:

为保障空气环境质量,今年以来全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密切部署开展大气预警管控、异地帮扶、“零点行动”等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3月8日,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专项执法1号“零点行动”,出动16组33名执法人员,采取交叉互查、锦囊式执法方式,检查点位31个,发现问题36个,涉及企业16家。为加强警示和宣传,现公布2023年大气第二批典型案例——1号“零点行动”典型案件。

案例一 扬州某制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3月9日凌晨,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大气环境执法1号“零点行动”的通知》统一部署要求,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

1、2号厂房大底车间内南侧新建2条硫化大底生产线及北侧1条油压生产线有工人正在生产,现场车间内刺鼻气味感官明显,均未配套设置相关废气处理设施,车间大门及窗户均未关闭,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

2、经现场陪查人员介绍,2018年该单位2号厂房大底车间内新建2条硫化大底生产线及2台油压橡胶射出机,执法人员查阅该单位两套环保手续,均未对新建设备评价,未能提供新建设备“三同时”验收手续;

3、该单位万马力开炼机正在生产,二楼配料口配套设置一套粉尘收集设施,但由于收尘效果不佳,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地面积尘严重。

查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启示意义

加强环保宣传力度、加强企业自查机制、加强环保巡查工作。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应及时指出,指导企业迅速整改,并做好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举一反三,加强日常环境管理。企业要主动学习了解最新的环保要求,动态调整环境管理制度,全方位加强自查、巡查,及时发现问题,主动改正。

案例二 江都区某木业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3月8日夜间,扬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专项执法“零点行动”。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江都区某木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问题如下:

1、根据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管控要求,8台热压机停4台,但现场8台热压机中有6台正在使用,未按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要求落实减排措施;

2、胶板车间大门敞开,涂胶工段正在作业,执法人员使用微风仪对3号线涂胶工段上方集气罩检测风速为0.02m/s,2号线涂胶工段上方集气罩检测风速为0.11m/s,1号线涂胶工段上方集气罩检测风速为0.08m/s,经查,上述集气罩配套的风机均未开启,涂胶工段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3、在对该单位生物质锅炉检查时发现,该锅炉燃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胶下脚料,未按要求燃用生物质颗粒;

4、该企业已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210120763785441001R,有效期2019年12月11日-2022年12月10日,逾期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查处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启示意义

企业要主动学习了解最新的环保要求,动态调整环境管理制度,全方位加强自查、巡查,及时发现问题,主动改正。执法人员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应及时指出,指导企业迅速整改,并做好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举一反三,加强日常环境管理。检查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情况,可通过用电情况核查,以及在线监控核查等手段,针对不落实管控措施情况,可通过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责令企业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

案例三 江都区某乳胶制品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3月8日夜间,扬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全市大气环境专项执法“零点行动”。扬州市广陵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6条乳胶生产线正在生产,配料车间均在作业,有氨气产生,在对配料车间配套的二级酸液喷淋塔检查时发现,设施控制柜显示第1级酸液喷淋塔内液体pH值显示为9.03,第2级酸液喷淋塔内液体pH值显示为8.4,控制柜屏幕显示酸洗塔PH值高,酸喷淋泵停止。随后执法人员使用pH试纸对上述喷淋塔酸液槽检测均呈中性,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查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对生产工艺流程、产物环节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时,要从多方位多角度进行排查,不能放过任何环节。对现场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出,指导企业迅速整改,并做好环保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举一反三,加强日常环境管理。企业要主动学习了解最新的环保要求,动态调整环境管理制度,全方位加强自查、巡查,及时发现问题,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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