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青岛市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包括小微企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规定同类型建设项目在办理环评手续时,各建设单位可以共同编制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一个批复意见。青岛市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和减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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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实施 青岛市发布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2023-02-20 15:5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青岛市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范围包括小微企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规定同类型建设项目在办理环评手续时,各建设单位可以共同编制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一个批复意见。

青岛市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和减化企业环评评手续办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49号)、《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2〕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和前期试点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环评打捆审批的界定

环评打捆审批,即同类型建设项目在办理环评手续时,各建设单位可以共同编制一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一个批复意见。各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运行,承担各自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实施的范围

(一)小微企业项目

产业园区(含产业聚集区、工业集中区等)、工业楼宇内同类型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开展打捆审批需符合以下条件:

1.产业园区已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并落实相关要求;

2.工业楼宇(不在产业园区范围内)应为统一建设的标准厂房,位置应符合“三线一单”、“三区三线”要求;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

4.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或溶剂油墨或溶剂型胶黏剂使用量在打捆后的总和应小于10吨。

(二)基础设施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中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的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等级公路、城市道路、生活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等项目)环评可以开展打捆审批。

三、审批程序规定

(一)申报主体和责任主体

1.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打捆环评实施主体为该建设单位。该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不同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委托方式开展打捆环评,确定其中一个建设单位为实施主体。该实施主体作为联合委托代理人,开展委托打捆环评报告编制、材料申报、系统录入等工作。各建设单位分别承担各自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打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1.同一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按照参照单个建设项目环评编制程序进行。

2.不同建设单位的多个同类建设项目,在开展打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时,应分别与同一家环评编制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各自承担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过程中作为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3.参照单个建设项目环评编制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环评导则,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编制环评报告表,提出统一污染防治措施。报告表编制可简化规划环评中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气象和水文地质资料、政策和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跨区域环境影响、主要资源环境制约因素、现有环境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评价内容。

4.污染物总量替代应按照各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总和统一落实,同时明确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

(三)打捆环评审批权限

若打捆项目涉及多个同级行政区域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由上一级环评审批部门打捆审批。对存在争议的打捆环评报告表,如果异议未能得到妥善解决的,应中止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四)审批申请

打捆环评审批申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一致,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http://qdzwfw.sd.gov.cn)提交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除网上申报外,责任主体应按照山东政务服务网公布的办事指南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及光盘,可以通过邮寄或到各级审批大厅等方式提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纸质版及光盘。

(五)审批程序

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打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对明确不符合打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对符合要求的打捆环评审批项目,按照《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1年)》要求予以审批并公示。

(六)事中事后监管

环评审批部门作出准予打捆审批决定后,将相关材料移交执法部门,纳入事中事后监管范畴。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建设单位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有关要求等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加强引导。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向辖区企业和园区管理机构宣传环评打捆政策,对有打捆意向的,主动帮助企业确认是否符合环评打捆条件,做好环评打捆审批全过程的政策帮扶和跟踪指导。

(二)主动服务,做好帮扶。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履职尽责,守好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底线,严把环评审批关,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环评打捆由企业或园区管理部门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要求开展环评打捆审批。各分局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下联动,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微企业打捆环评审批改革试点的通知》(青环发〔2021〕80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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