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并计划在2023年6月,向社会公布2022年度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加强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将组织开展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和标准
(一)参评范围
省级评价范围:四川省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和自愿参加省级评价的企业;市级评价范围:省级评价范围之外,纳入市级重点监督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已参评企业本年度继续参评。
(二)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为:《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记分方法(2019年版)》。
(三)评价期间
评价期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工作任务和进度
(一)确定参评企业
省级参评企业名单:省级评价范围内企业,可根据当年停产(按月累计停产超过半年)、关闭、涉密等情况申请暂不参评,未纳入“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原省级参评企业可申请调整纳入属地市级评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在核实相关情况的基础上,提出辖区内省级参评企业名单,对申请暂不参评的企业,需出具相关核查证明材料。省厅将对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将在系统中补充下发,并形成2022年度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参评名单对外发布。
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2月14日前,将《2022年度省级环境信用评价参评企业情况核查表》(附件1)、《调整纳入2022年度市级环境信用评价企业名单》(附件2)报送至生态环境厅,电子版同步发送至邮箱hbtzcfgc@163.com。
市级参评企业名单:2022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市级参评企业名单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确定和发布。
(二)组织开展评价工作
省级评价工作安排如下:
企业自评阶段,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参评企业完成基础材料填报和自评工作(2月28日前完成)。
县级审核阶段,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并完成参评企业材料初审工作(3月10日前完成)。
市级审核阶段,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参评企业材料复核工作,将辖区内参评企业信用评价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评价结果、存在问题及建议)报送生态环境厅,电子版同步报送至邮箱hbtzcfgc@163.com(3月31日前完成)。
省厅抽审阶段,生态环境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参评企业材料抽查审核工作(4月30日前完成)。
公示核查阶段,形成初评结果并向社会公示,开展公示反馈意见处理、申诉受理、现场核查等工作(5月30日前完成)。
2023年6月,向社会公布2022年度省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市级评价工作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参照省级评价工作流程和要求,组织辖区内市级评价参评企业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要求在7月底前发布评价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生态环境厅统筹协调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技术支持和现场核查。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审核工作并对结果负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调配合,细化工作任务,按照规定时限,抓好评价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信用评价工作要做到信息真实、有据可依、有证可查,评价程序规范严谨。评价工作开展期间,生态环境厅进行统一调度和通报,并委托第三方技术支撑单位对有关评价情况随机抽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评价工作公开透明,对于审核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支撑保障。生态环境厅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省环境科学学会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相关技术培训,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和维护,确保环保专网实时畅通,数据有效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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