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打造优良法治环境,切实激发市场活力,黑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依法对生态环境领域三起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典型案例一【基本案情】黑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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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公布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典型案例

2022-12-27 09:38 来源: 黑河市逊克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贯彻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打造优良法治环境,切实激发市场活力,黑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依法对生态环境领域三起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黑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逊克县某滑油商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露天贮存一桶废机油,数量80公斤。

【处罚依据】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月11日,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建设了危废暂存间。经黑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当场改正;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或等于0.1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适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6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

黑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逊克县某汽车养护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露天贮存一桶废机油,数量90公斤。

【处罚依据】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月11日,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并签订承诺书,不再开展更换废机油业务。经黑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当场改正;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或等于0.1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适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6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

黑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逊克县某汽修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现场露天贮存一桶废机油,数量80公斤。

【处罚依据】

该单位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月11日,黑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并建设了危废暂存间。经黑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议,鉴于该单位初次违法,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当场改正;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或等于0.1吨,且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适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6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点评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该正确理解处罚与教育的辩证关系。执法实践中可以发现,“重罚轻教”的执法效果并不理想。本案中,黑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耐心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其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帮助其纠正错误,不仅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更体现了为企业营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发展环境的决心,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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