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现发布宁波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基本情况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2022年1月至10月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146.0万吨,其中委托市内集中处置利用52.3万吨,委托市外集中处置利用23.4万吨,企业自行处置利用70.3万吨。期间全市共产生35大类危险废物,其中废酸(HW34)、废碱(HW35)、电镀污泥类表面处理废物(HW17)、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以及焚烧处置残渣(HW18)产废量最多,约占产废总量的84%。全市基本形成以自行处理为主、市内和市外综合利用处置为辅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分析
截至2022年10月,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共计46家,包括危险废物经营单位31家、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11家、小微危废收运单位12家和铝灰综合利用豁免单位2家。从规模分析:我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166.2万吨/年,实际接收68.8万吨/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为41.4%;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收集经营能力4万吨/年,实际收运4180吨/年;HW31废铅酸电池收集经营能力9.3万吨/年,实际收运2.5万吨/年;小微产废收运能力12万吨/年,实际接收9742吨/年。从产生类别分析:当前我市危险废物单类产生量占总量2%以上的共6大类,其中HW11、34、35类危废产生量共计约102.87万吨/年,以企业自行利用处置为主,另有HW11类危废经营单位综合利用能力8.5万吨/年、HW34类危废经营单位综合利用能力14.5万吨/年;HW08、09类危废产生量约20万吨/年,经营单位综合利用能力约70万吨/年;HW17类危废产生量约27.4万吨/年,经营单位综合利用能力约14.73万吨/年,其中8.1万吨/年仅能利用含铜电镀污泥;HW18类危废产生量约14.5万吨/年,我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能力暂时空白。
总体上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与但与此同时,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具有类别分布不均、能力结构性失衡等特点,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与小微危废收运单位收运率偏低,部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产业链精深加工不够,低水平和同质化竞争现象比较严重。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设意见
(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鼓励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二次铝灰等综合利用能力空缺的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医疗废物处置、表面处理废物综合利用能力短缺的项目落地;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含油类危废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立足于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不再批准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二)危险废物收集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新建危险废物收运单位,鼓励现有的危险废物运单位与市内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开展危险废物收运工作,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三)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处置设施,鼓励企业根据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四)危险废物“点对点”项目: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在大市内产处企业之间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单位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且有稳定的市场,物理学性质相对稳定,利用技术和工艺、设施设备等能相适应。
请投资者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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