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两年来,两批全国EOD试点接连开展,EOD项目在国内颇有遍地开花的势头。然而通过对市面上公开披露的EOD项目进行整理,辰于发现各地方政府对于EOD项目理念的接受程度和具体实施路径各有不同。
本文将从政策成熟度、EOD定位以及资金管理理念三个不同的维度,为您拆解我国当下各地方政府对于EOD理念的不同态度。
我国当下EOD项目分布情况
良好的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发展的刚性需求,这为EOD项目在国内的推广提供了基础和方向。而EOD模式的核心也是实现多方共赢的生态+产业发展,是我国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但这几年间,我们也看到各地方政府对于EOD项目的认识并不完全在同一个高度。图一显示,我国当前EOD项目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和中部各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相对来说,这些省份具有自然生态资源丰富、生态文明建设程度较高、经济政策活力较高等特点,但更重要的是对EOD模式的认知更高和项目综合管理能力更强。下文将从不同的维度展开描述我国EOD模式在各个省份推行过程中的相同与不同。
一、政策成熟度差异
从政策成熟度上我们可以发现,部分省份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之上,积极创新,开拓了省级EOD项目的管理办法,本文称其为政策创新者;大多数省份根据国家政策稳扎稳打,将EOD理念与地方资源或原有的建设工作进行融合,是EOD政策的跟随者;而也有些许省份对于EOD这个新兴理念持谨慎观望态度,还停留在地方试点的初期阶段,属于EOD的观望者。
政策创新者
政策创新者以该省是否推出省级EOD项目支持性政策为核心衡量标准。我们可以看到,东南地区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对于EOD项目的理解更为深刻,在自主探索创新模式、政策宣贯以及执行上都有比较大的突破。这些省份有的积极推动省级项目的实施,进行省份库、地方库的创新管理模式,如安徽是全国首个设立省级EOD模式试点的省份;山东推行EOD模式作为“十四五”期间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也有的省份注重EOD项目的全环节拉通,关注EOD项目落地环节的实施,如浙江指定省环保集团作为省内EOD项目的主要实施主体,负责跟进省内EOD项目的落地实施。整体来说,从省级宏观调控到省内EOD项目数量,政策创新者们走在了全国的前端。
政策跟随者
其他大部分省份虽然在建立省份库、创新管理模式上稍显动力缺乏,但也做到了引导政策结合地方情况,实现生态友好和产业发展之间的良性互动。比如一些省份基于其属地重要的自然资源要素禀赋,将EOD模式融入到本就正在推进的省内生态修复保护或自然生态开发工作当中,作为一种新的开发理念和融资途径,如四川省峨眉山市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与绿色产业融合发展EOD项目为峨眉南山整体开发的一个模块,河南平顶山市也将EOD模式作为了平顶山绿色发展的主导模式。除自然资源之外,许多地方也基于省内现有的产业发展路径,将EOD理念植入,并推动相关的落地工作,如湖南在探索EOD模式如何与M0创新用地开发模式融合的同时,也在探索如何利用EOD模式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政策观望者
我们也看到,我国东北、西南地区的一些省份目前还缺乏省级的统一政策指引,EOD项目数量也较少,多仅局限于地方上的单个项目。诚然,虽然EOD项目带有很大的融资属性,但对于经济情况较弱的省份来说,引进一个可借鉴经验较少、项目投入又高的新型开发模式的整体源动力不足,尤其是将生态改善投入真正转换成长期收益的回报机制也并不明朗。在这样一个情况下,除新疆建设兵团的几个项目被选入国家试点之外,东北、西北、西南的大部分省市对于EOD模式整体持观望态度。不过自2022年以来,这些省市也开始推行有关EOD政策解读、涵义宣贯或案例培训的相关会议,如黑龙江大庆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5月组织召开全市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项目谋划培训交流会;一些地方政府也开始对接地方融资机构,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开发相关的融资政策,如广西生态环境厅2022年“帮企减污”系列活动——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项目推进会于2022年6月在南宁召开,活动邀请了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来介绍支持生态环保项目的相关政策。
二、EOD模式定位差异
抛开政策成熟度的差异,我们发现在具体EOD项目的实施中,各地方政府对于EOD在项目中具体扮演着什么角色,也有着不同的定位认识。综合来看,可以分为三点,一些地方政府对EOD理念的核心有较高的认识,将EOD理念作为区域性的绿色发展战略;而有些地方政府将EOD作为一种资金解决办法,将EOD融入到本就需要开发的项目之中;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对EOD模式的使用稍显单薄,仅在某些特定的生态环境领域修复或开发项目中提及EOD模式。
视EOD为绿色发展战略
一些省份不仅仅是从项目、融资等角度理解EOD项目,而是将EOD提升到低碳、绿色等战略高度,把EOD理解为高于具体治理领域的模式创新,具有比较大的全局性意义,如山东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指出将推行EOD模式作为“十四五”期间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安徽省按照省内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关政策,细化了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并出台了相应的激励办法;江苏、浙江等地也将EOD项目拎至一个较高的战略地位。
视EOD为项目融资手段
更多的省份将EOD视为项目融资的手段,将EOD融入到了已有的生态环境或者其它产业开发工作当中,通过重点突出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结合的部分,将EOD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也有一些省份将EOD项目作为与银行等融资机构沟通项目开发资金时的一个抓手,往往在与金融机构合作时提及EOD项目的开发合作。这些省份虽将EOD项目写入了“十四五”发展规划,但尚未将其上升到战略层面,也并未直接表示要将EOD作为长期政策进行推广,仅做了“创新”、“试点”或“稳慎探索”等表述,例如山西、福建、江西,河南等。
仅用EOD服务特定领域
也有省份仅仅将EOD模式与特定的环境治理领域,或与特定的地方产业相关,还未将其当作一个全面的区域开发理念,如云南仅在重金属或有机污染物污染地块固化稳定化工作中提及EOD模式,而贵州仅在流域生态工作中提出要探索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
三、资金管理理念不同
诚如《EOD系列之政策篇03|EOD项目到底要不要入库?》所讲,如果EOD申请准入国家库,在享受国家政策的红利时,也会在资金、运营管理上受到相应的限制。而对于我国东南部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份来讲,EOD项目不进入国家试点,可以让资金、管理、申报时间与周期等方面可以不受国家要求的限制,如昆山作为县级单位,EOD项目达到了100亿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原则上30亿的上限;一些中西部省份也使用这样的方法扩大项目的规模,使得100亿左右的项目也并不少见。不过,发展相对缓慢的省份则还是以国家政策作为指导与依据,如内蒙古第一批试点中两个项目都未突破资金的原则上限,河北第一批试点也没有突破资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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