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丽水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暨丽水市重要水系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2022年实施方案》。全文如下:丽水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暨丽水市重要水系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2022年实施方案根据《浙江省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方案(2021-2025年)》和《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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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暨丽水市重要水系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2022年 实施方案

2022-11-28 10:3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11月25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丽水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暨丽水市重要水系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2022年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丽水市水生态环境保护暨丽水市重要水系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2022年

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方案(2021-2025年)》和《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暨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2022年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做好2022年度丽水市重要水系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结合《丽水市重要水系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方案(2022-2025)》,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2年,全市地表水市控及以上断面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比例维持100%,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力争保持100%,出境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Ⅱ类。对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断面开展总氮、总磷浓度控制。修复河湖生态缓冲带31.5公里,岸坡生态化改造47.5公里,重要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90%以上。建设省级“美丽河湖”10条(个),全市城乡基本普及15分钟亲水圈。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产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1.严格推动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市发改委牵头)。加强水系源头重要生态空间管控,推进大花园核心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市发改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2.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科学确定并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依法依规做好涉水项目的环境准入把关工作。探索推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牵头)。

3.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整治无证无照、无安全保障、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等企业(作坊)(市发改委、市经信局按职责分工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实施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持续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动态实施小微企业园升级建设工程(市经信局牵头)。

(二)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

4.推动落实17个国控断面“一点一策”治理方案成果,全面完成18个省控断面走航分析,建立断面数据库,强化溯源分析和任务落实。评估筛选风险断面,加强重点断面水质管控,建立重点断面水质管控长效机制。加强交接断面水质保护,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力争保持 100%。做好重点河湖蓝藻监测预警及防控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治水办参与)。

5.完善城市黑臭水体隐患排查、问题发现、整改治理、追本溯源长效管理机制,建立返黑返臭风险水体清单库,落实整治方案,巩固治理成果(市治水办牵头,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全面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建立完善农村小微水体水质维护长效机制,制定出台县域农村小微水体水质维护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6.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构建“一张图”智慧化监管体系。加强重点园区周边河道水质监测监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7.深入推进近岸海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攻坚。贯彻落实《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浙江省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加强主要入海河流(溪闸)总氮、总磷浓度控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深化水处理截污增效

8.实施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攻坚行动,完成3个重点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20个生活小区、9个镇(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任务(市治水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9.持续推进城镇雨污分流管网建设,进一步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5万吨/日,新建、改造污水管网80公里,完成清洁排放技术改造3座。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标准化运维,实现正常运行的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全覆盖和日处理能力200吨及以上的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和水质在线监测(市建设局牵头)。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市建设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10.强化涉水行业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查处超标、超量排放或偷排废水等行为。严格重污染行业重金属、高盐和高浓度难降解废水预处理和分质处理执法监管,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11.加强医疗废水治理,强化运营监管,推进无废医院建设,提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能力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市建设局等参与)。

12.强化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开展“配方肥替代平衡肥行动”,培育示范性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面积20万亩。加强农业设施体系建设,建设改造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系统9条。加强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管理,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2%,畜禽“两化”试点场20家。推广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连片化治理模式,实现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场尾水零直排率100%(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13.加强船舶港口水污染防治。推进内河运输船舶水污染物 “船上储存交岸接收”为主的“零直排”治理模式,实现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力争省管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水污染物接收量增长10%(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丽水海关、市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持续提升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与内河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设施之间的衔接水平,转运率、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市生态环境局、丽水海关等参与)。加强船舶防污染监管,推动100总吨及以下船舶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染设施设备改造,持续深化渔港渔船水污染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船舶水污染物违法排放行为(丽水海关、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强化水生态保护修复

14.加强河湖空间管控。制定实施重要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以及水域保护规划,强化水域岸线监管,严格河湖空间管控制度。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依法打击围垦湖泊、填湖造地等行为。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严格河道采砂许可管理(市水利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5.全面开展河湖生态修复。全面完成瓯江主要支流水生态健康评价,完成河湖生态缓冲带修复31.5公里。加快推进龙泉市水生态环境示范试点县(市、区)建设,打造一批水生态修复样板工程和实践案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持续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完成岸坡生态化改造47.5公里(市水利局牵头,市河长联系单位等参与)。加快实施瓯江源头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16.深化美丽河湖建设。持续推进“百江千河万溪水美工程”,因地制宜实施水系连通、水生态修复等措施,高质量建设美丽河湖10条(个)(市水利局牵头)。

17.加强湿地生态修复。实施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推进退化湿地修复,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强化人工湿地在污水处理、水生态修复中的运用,在重要排污口下游、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海)口等流域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18.加强森林质量提升。加强山林生态保护修复,完成水土流失治理81平方公里,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落实)。完成千万亩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52.55万亩,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81.7%,森林蓄积量达到1.06亿立方米(市林业局牵头)。

19.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完成重要水系水生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建立资产台账和数据库。对浮游植物、底栖植物等的初级生产力和浮游动物开展调查研究,评估分析增殖放流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制定珍稀濒危水生物种名录。开展外来水生物种调查,制定外来水生物种名录(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0.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制定并实施重要流域统一禁渔制度,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产卵场保护区等重要生境的保护管理。探索实施江湖连通有效措施,连通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数量6461条。适时开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推进珍稀濒危物种种群恢复和土著鱼类资源修复(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五)优化水资源利用

21.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落实年度用水控制目标管理,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7.98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4.8%。推进节水标杆引领行动,全市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率100%。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实施大中型灌区现代化改造4.05万亩(市水利局牵头)。继续实施供水管网改造和漏损控制,新(改)建供水管网96公里,各县(区、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市建设局牵头)。

22.强化生态用水保障。加强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完善生态流量监测断面名录,开展重点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监测评估。重要河湖生态流量达标率达到90%。推进大中型水库生态流量确定工作,强化生态流量保障。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效,加强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生态流量实时监控率(包含无节制泄放且监控方式为动态视频的电站)提升至40%(市水利局牵头)。

23.完善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鼓励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相关标准的尾水作为生态补水,推进再生水调蓄设施建设。鼓励试点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合理安排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相关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推动再生水生产和利用平衡、湿地净化与调蓄能力匹配,确保再生水利用目标可达、重点项目可落地、政策措施可持续。2022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15%,缺水城市不低于20%(市水利局、市建设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局等参与)。

(六)加强水环境安全保障

24.提升供水安全保障水平。开展城市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和供水水质抽样检测工作,大力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保障城市居民饮用水安全(市建设局牵头)。巩固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成果,加快推进农村供水水源工程建设,系统实施农村供水规模化建设,提升改造小型简易供水工程,开展农村供水县级统管绩效考评,进一步夯实县级统管机制,迭代升级“浙水好喝”应用,更新改造农村供水管网600公里(市水利局牵头,市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参与)。

25.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完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定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风险源管控及应急能力建设,实施“一源一策”精准管控。推进电子围栏建设,提升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智慧化感知水平,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推进“千吨万人”及其他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础情况调查、保护区划定,提升“千吨万人”级饮用水水源水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风险源管控及应急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6.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健全环境应急管理指挥体系,推进跨行政区域、跨流域上下游环境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处置能力。健全环境应急社会化支撑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加强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升生态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七)提升水环境智治水平

27.数字赋能智慧治水。上线“浙里碧水”应用场景,推动水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升。迭代升级“浙里蓝海”应用场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8.强化水生态环境要素智慧感知。完善水环境监测网,推进重点水域、交接断面、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新建4个省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更新升级9个饮用水源地和8个交接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的仪器设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9.推进区域水生态环境联保共治。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水生态环境联保共治,协同推进重点跨界水体治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30.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加强重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强化执法检查,严格落实特别保护期禁止捕捞作业等规定。保持对涉渔“三无”船舶、“绝户网”和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推动制定水生态保护修复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完善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地保护等相关法规规章,研究修订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名录(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是严格督查考核。将实施方案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和“五水共治”督查内容,纳入“五水共治”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生态补偿、相关资金分配等相结合。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加大治水科研投入,加强水生态修复和水体富营养化治理、生态环境智慧化监控等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积极推广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健全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体系,支撑生态环境的精准治理和科学治理。

三是加强资金支持。加大对“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水生态保护修复、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饮用水水源保护、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等资金投入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生态环境保护,创新各类投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服务重点治水项目,大力推进水生态环境治理市场化。

四是注重宣传引导。深入开展治水宣传,广泛开展绿色生活行动,努力形成节水、护水、乐水的好风尚。培育壮大企业河长、民间河长及河湖保护志愿者队伍,拓展社会治水力量。积极创新公众参与模式,大力推广全社会治水护水“绿水币”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强化全民治水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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