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推动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提升浙江省危险废物资源化水平,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助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浙江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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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10-28 08:33 来源: 北极星固废网

为有效推动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提升浙江省危险废物资源化水平,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助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浙江印发《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豁免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经营许可

豁免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推动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提升我省危险废物资源化水平,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助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 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21〕53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内容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在我省范围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危险废物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定向利用,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中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豁免管理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

二、试点要求

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位于浙江省,依法成立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有关规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存在生态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廉政问题,未被列为环保警示企业或信用不良企业,近三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良好及以上)。

(二)产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单一稳定、具有一定规模且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以及经营规模相适应。

(三)定向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相关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取得相应审批部门环评批复;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利用单位年利用危险废物总量,不得超过环评规定。

(四)定向利用过程不影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利用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利用过程中无二次危险废物产生或产生率低,且产生的二次危险废物能够安全处理。

三、实施程序

(一)首次申请

1.申请:产生单位会同利用单位填写 “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申请表” (附件 1),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附件 2),并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向其所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

2.审查: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在同一设区市的,由该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固废、执法、督察、纪检监察等处室(单位)开展联席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决定并公示。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在不同设区市的,由产生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并书面商请利用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商请时应附企业提交材料及本单位意见。利用单位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在收到商请后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反馈。产生单位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在收到反馈意见后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决定并公示。

(二)试点变更

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方案内容变更(利用工艺/设施,地址,危险废物类别/数量、有害/有用组分发生变化)或有其他重大变更影响“点对点”试行的情形,应重新申请和组织审查。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营业执照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及时向产生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三)试点延续和终止

“点对点”定向利用首次通过后,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点对点”活动的,应在期满前 30 日内,重新按原有程序进行申请。自第 2 年开始无需重新申请,但应每年 12月 31 日前向产生单位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试点开展情况总结报告。

产生单位或利用单位经营状况发生变化不适于继续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试点活动的,或其中任意一方自愿放弃的,须在经营活动终止前 30 日内,向产生单位所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并妥善做好经营场所、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剩余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取消申请经审核后,不再纳入“点对点”试点管理并公示。

四、管理要求

(一)试点工作仅豁免利用环节,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仍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试点单位要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组织构架清晰、责任体系完备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要严格按照“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明确的方式、去向等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防范环境风险。

(二)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按照我省危险废物数字化改革工作要求,通过“浙固码”如实记录每批次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的数量、重量、来源、去向等信息,做到“入库赋码、出库扫码、接收扫码、利用销码”。在厂区出入口、贮存区、产废(利用)区安装符合参数要求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并稳定接入省平台。双方合同应通过省固废平台危险废物交易监管签订。

(三)产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做好危险废物有用组分和有毒有害成分检测分析,确保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符合替代原料质量标准控制或环境治理相关污染防治要求,试点期间危险废物检测频次不少于每月 1 次。同时,要做好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监测因子和监测频次应符合排污许可规范要求。

(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统筹和协调指导,对各地“点对点”利用情况开展抽查。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督促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和环境风险管控工作,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要求,对利用单位开展分档评价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企业运营不规范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利用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取消试点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五)各设区市可根据本方案细化制订市级实施方案,或对已出台的市级“点对点”方案进行修订。前期已获市级批准的“点对点”试点企业,可按原批复内容和期限继续开展“点对点”定向利用工作,原试点到期后,应按照本方案重新申请。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具体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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