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抚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决策部署,打造“四心”营商环境,抚州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推行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宽严相济执法模式,制定出台《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示范作用,切实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营造良好的守法氛围,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抚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将6起依法实施减轻、免予处罚的典型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依法实施减轻处罚的案件
黎川县鑫辉养殖中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减轻处罚案
2021年10月19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黎川县鑫辉养殖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该养殖中心覆膜池正在外排的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均存在超标情况。对该养殖中心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抚州市生态环境局立案查处。经查明,该养殖中心无主观故意且近三年内无环保违法记录,养殖规模较小,同时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并经责令改正后立即采取措施落实整改且整改到位。鉴于该养殖中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经抚州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该养殖中心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二、依法实施免予处罚的案件
江西省亿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即投入生产免予处罚案
2022年6月16日,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亿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筑干粉砂浆及水洗石英砂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时,立即自行采取实施了停止生产措施。同时,该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行,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和《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经抚州市临川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南城观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免予处罚案
2022年7月13日,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城观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处理7300吨餐厨垃圾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时,立即自行采取实施了停止建设措施,也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和《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经抚州市南城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抚州瑞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即投入生产免予处罚案
2022年6月24日,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抚州瑞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物质颗粒生产线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时,立即自行采取实施了停止生产措施。同时,该公司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经建成并正常运行,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鉴于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和《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经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南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免予处罚案
2022年7月18日,抚州市南丰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南丰康恒环境能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在线监控数据显示:2022年7月17日20:00,CO小时数据超标(CO浓度为108.653㎎/m³,排放标准为100㎎/m³),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抚州市南丰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经查明,2022年7月17日,该公司在垃圾焚烧的过程出现爆燃,导致当日20:00 CO小时数据超标。该公司在发现数据异常后,经调整投炉垃圾量,数据立即恢复正常。鉴于该公司CO小时数据超标0.08倍(超标倍数≤0.1倍),污染物为常规污染物,超标污染物因子为单个因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和《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经抚州市南丰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江西同胜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免予处罚案
2022年7月21日,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同胜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页岩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对该公司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在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时,立即采取措施,将露天堆放的原材料全部清理至原料仓库。7月22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完成问题整改,未对外环境造成影响。鉴于该公司的行为首次被发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和《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十二项的有关规定,经抚州市黎川生态环境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对该公司依法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工作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减轻和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和情形,并非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免罚金牌”。上述案例中,虽依法实施了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但违法当事人也作出了守法承诺,如仍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将依法受到严惩。
全市企事业单位要以案为鉴,严格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依法排污的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努力把企业打造成为绿色生产、环境保护的模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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