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泉州市环境局批复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20m2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工程名称: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20m2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建设内容:改建2台220m2烧结机(4#、5#烧结机),淘汰2台90m2和1台180m2烧结机。工程投资:工程总投资132536万元,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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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超13亿!泉州闽光烧结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

2022-08-08 11:25 来源: 泉州市环境局

日前,泉州市环境局批复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20m2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工程名称: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20m2 烧结改建和 5#烧结机改建项目。

建设内容:改建 2 台 220m2 烧结机(4#、5#烧结机),淘汰 2 台 90m2 和 1 台180m2 烧结机。

工程投资:工程总投资 132536万元,其中土建投资 55665 万元,设备投资 72894 万元,其他投资 3977 万元。环保投资约 33000 万元,占工程总投资的 24.90%。

详情如下: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20m2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福建省冶金工业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的《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20m2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本)》(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泉州闽光钢铁220m2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位于泉州闽光钢铁现有厂区南侧已购未建地块,项目已经安溪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备案(闽工信备〔2021〕C090008号)。项目建设规模:改建2台220m2烧结机(4#、5#烧结机),配套2套(30+10)t/h双温双压环冷余热锅炉+2套11t/h外置式大烟道余热锅炉+1套25MW双压补汽凝式汽轮机+1套25MW发电机及其配套公辅设施,淘汰现有2台90m2和1台180m2烧结机。技改项目烧结矿生产规模应与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三钢集团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闽经信函产业〔2017〕1173号)核定的炼铁产能相匹配,年产烧结矿不超过430万吨。项目生产设备和工艺以报告书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书》评价结论、专家评审结论及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意见,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泉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等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福建省工业能效指南》等相关节能降碳政策要求;项目选址符合《安溪县湖头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主要污染物削减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环境风险可控。在项目严格落实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同意三钢集团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闽经信函产业〔2017〕1173号),确保改建项目完成后,钢铁产能不发生变化的基础上,经综合考虑,我局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以及全流程全过程超低排放的理念,进一步优化平面布局、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优质原辅料,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标国内外同行业先进能效水平,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减排措施,确保企业清洁生产在达到一级水平的基础上持续提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碳的排放。

2.以新带老,进一步完善污水及雨水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进一步提高污水回用率。

改建项目应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中水回用,提高污水回用率。对生产单位无法直接回用的循环系统废水依托厂区现有综合污水处理站,厂区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GB13456-201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新建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后排放,污水排放口按要求实施水质在线监测。输送污水压力管道尽量采用地上敷设,设置雨水排放口切断阀,确保事故状态下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强化雨水排放口水质监控。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加强源头控制,采用清洁低硫原料、燃料,严格落实《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烧结工序物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设备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采取必要的二噁英控制措施,结合布局和工艺优化适时实施烧结机烟气循环。烧结机头烟气采用“四电场静电除尘+半干法脱硫+覆膜滤料袋式除尘+SCR脱硝”治理技术;烧结混合废气采用高效湿式除尘器处理,燃料破碎、机尾整粒筛分等工序的产尘废气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并选用高效滤料。

(2)原料堆场应落实封闭措施。全面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管控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落实铁精矿、煤等物料清洁运输要求,采用通廊封闭运输,厂内确需采用汽车运输的物料,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密闭,并在卸车作业落实抑尘降尘措施。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均需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超低排放指标限值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烧结机头二噁英、氟化物排放执行GB28662-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浓度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3)加强监测监控、视频监控设施建设。烧结机机头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00米,机尾排气筒不低于45米,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按要求在烧结厂区配料室、筛分室等主要产尘点周边、运输道路两侧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并做好监测记录。

(4)220m2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烧结厂区东侧厂界外530米,南侧厂界外140米,西侧厂界外140米,北侧厂界外180米。在上述环境防护区内不得有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环境敏感目标。

4.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报告书》提出的防渗措施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严格按照环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影响。

5.做好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帐,加强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6.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震等措施减声降噪。改建烧结机项目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要求。

7.环境风险防范。改建烧结地块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事故应急池(含初期雨水)容积不小于1900m3。按规范要求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制定风险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应急防范设施、储备足够的环境应急物资和应急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8.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开展水(含雨水)、气、地下水等项目的常规监测,按要求开展土壤监测。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和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诉求。

9.碳排放管理。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节能降碳的政策、意见,强化节能降耗、优化减污措施,确保企业能效达到行业标杆水平,严格控制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预留增设碳减排措施的空间和接口,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控制。

10.以新带老,完成现存环保问题整改。按照《报告书》提出现有工程、在建工程主要环保问题,尽快完成料场综合升级改造项目等超低排放改造,雨污水收集系统建设及设置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池等环保措施整改工作。

11.项目建设应同时符合国土规划、安全、消防、卫生、水利等部门相关要求,加强生产过程的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三、福建泉州闽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20m2烧结改建和5#烧结机改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改建工程废水排放量≤9.0万m3/a

COD≤4.50t/a(总量控制指标较现有排污许可证减少4.35t/a)

氨氮≤0.45t/a(总量控制指标较现有排污许可证减少0.42t/a)

颗粒物≤287.58t/a(总量控制指标较现有排污许可证减少3066.41t/a)

SO2≤425.9t/a(总量控制指标较现有排污许可证减少1605.08t/a)

NOx ≤608.43t/a(总量控制指标较现有排污许可证减少2438.05t/a)。

四、项目应根据《报告书》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和批复要求,做好各项生态防范和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配套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

1.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施工及运营过程中应切实投入资金,做好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同时,开展项目环境监测。

2.项目《报告书》经批复后,若工程建设的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五、请安溪县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与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做好项目防护距离范围内的用地规划控制。

六、请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请你单位在收到批复后一个月内将经批复的环评文件报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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