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共二十余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被纳入清单,满足适用条件可免于处罚。详情如下: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的通知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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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二十四项 江西省发布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

2022-07-28 11:1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共二十余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被纳入清单,满足适用条件可免于处罚。详情如下: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的通知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省监测中心,厅属各单位:

为了在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执法方式,提升执法效能,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2022)》(以下简称《清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定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坚持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清单》是我省在生态环境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进一步探索,是对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规范。各单位、处室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清单》内容,熟悉把握运用条件,严格执行执法标准。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对于《清单》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综合具体情形判断案件是否属于《清单》适用范围。对于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提出不予处罚建议,并应当按照案件办理程序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已实施不予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进行教育,并加强事后监管。

四、本《清单》未列举的违法事项,经集体审议认为可以不予处罚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可以结合本地执法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的免罚事项清单,并于制定或变更后15日内报省厅备案。

六、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在实施本《清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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