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2021年12月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根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任务对辖区某建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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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2-07-05 10:01 来源: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2月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根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任务对辖区某建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2月24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二

2021年12月15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宜都市分局根据信访投诉对辖区某建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水洗砂生产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2月30日,宜都市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项目建设。2022年3月8日,宜都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认定该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不予处罚情形,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22年2月22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分局对辖区某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年养殖生猪7000头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2、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生猪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2022年5月1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7.7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四

2022年3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秭归县分局根据信访举报线索会同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执法人员对秭归县屈原镇七里峡半峡采石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兴山某建材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1日,秭归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5万元。目前,该企业已编制生态修复方案、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五

2022年3月29日—3月3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某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4月1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六

2022年4月2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分局根据信访投诉对辖区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新建养殖项目未编制环评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30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85万元。目前,该企业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

案例七

2022年4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对辖区某家私生产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即生产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6日,夷陵区分局依据《排污许可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0.25万元,目前该企业正在整改执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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