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对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服务支撑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现将遴选确定的第一届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对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给予支持。
附件:1.第一届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2.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3.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2年6月15日
抄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
附件1:第一届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2: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由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从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中遴选,经专家委员及所在单位同意,并经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批准同意后,纳入专家委员会。
第四条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委员每三年遴选调整一次。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的专家委员,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予以调整。
(三)专家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指导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异议工作,对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依据《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对提出评估申请,且存在异议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组织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
(三)不定期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并形成抽查复核报告。
(四)承担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第六条专家委员在开展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七条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组织协调工作,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针对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开展形式审查。
(二)协助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针对存在异议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评估、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复核等工作。
(三)协助专家委员会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组织建立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专家库由环境、石化、化工、冶金、材料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具有良好的相关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三)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正常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工作,并能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一)申请专家库人选由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组织遴选,专家可通过单位推荐申请,符合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每两年集中组织一次入库申请与遴选工作。
(二)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的专家,予以清退出专家库。
(三)专家因故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库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包括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评估、鉴别单位和鉴别报告复核、为专家委员会提供咨询等。
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在开展专家委员会委托相关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开展工作,独立、客观提出意见,并对提出的意见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对异议评估相关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透露评估信息或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五)与异议评估的单位、个人,复核与评价的鉴别单位、个人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附件3
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进行评估的工作。
二、评估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估和报告复核(详见附图)。
三、形式审查
专家委员会收到针对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申请及(包括相关异议的理由和有关证明材料)后,首先由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开展形式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省专委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不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将审查意见反馈异议提出方。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开展技术评估。形式审查期间,鉴别委托方可根据异议情况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说明材料。以下情形不属于省专委会异议评估工作范围。
(一)不属于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申请。
(二)支持材料不完整的异议评估申请。
(三)其他不属于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范围的异议评估申请。
形式审查应在异议评估申请提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别报告公开后10个工作日内收到的异议评估申请均从第10个工作日起计)。
四、技术评估
(一)技术评估分为初步评估和专家委员会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评估两个阶段。根据异议内容,鉴别对象错误、鉴别采样不规范等不需要初步评估的,可直接开展审议会评估。需要初步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确定初步评估方式。
(二)初步评估包括专家会议评估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
需要开展专家会议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异议和鉴别报告内容,结合专业需求,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至少有1名专家委员,其余从专家库中选择)组成专家组,开展专家会议评估,形成专家会议评估意见。
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检测)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告知鉴别委托方开展补充调查(检测);如确有必要,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补充调查(检测)。根据补充调查(检测)结果,形成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
(三)初步评估意见[包括专家会议评估意见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需经审议会评估。审议会原则上由3名专家委员组成,重大或特殊项目可由5名专家委员组成。审议会对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可以直接作出判断的,出具该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的省级评估意见。
对于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无法直接判断的,专家委员会向鉴别委托方反馈。修改完善后的鉴别报告应再次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五、报告复核
评估意见反馈给鉴别委托方和异议提出方后,鉴别委托方应将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经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心复核无误后向全社会公开,同时报告鉴别委托方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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