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通报一起废气直排环境违法案例,某塑胶制品公司因“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被查处,时隔大半年,该企业并未如期整改,持续违法生产,再被处罚款140万元。详情如下:
案件情况
去年,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涉嫌环境违法的塑胶制品企业。该企业未办理生态环境审批手续,擅自设有注塑、移印、烘烤等生产工序及相关设备,未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完成自主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生产期间注塑、移印、烘烤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同年9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命令,责令其3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市生态环境局积极督促该公司落实整改措施,并约谈其负责人,尝试引导其依法依规完成整改,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在生产,其“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该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在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进行自主验收的情况下,案涉生产设备仍在投入生产使用,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违法企业违法生产,且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处罚情况
针对该公司“未验先投”逾期未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相关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140万元罚款。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已被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将持续加强复查跟踪,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屡教不改的排污单位再次作出处罚。
延伸阅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