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漳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进一步规范漳州市生态环境执法,营造学法、懂法、守法氛围,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不定期公布本市环境处罚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5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漳州市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肉制品加工生产。检查时,该公司正处于生产状态,废水设施总排口正在排水,漳州市芗城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该公司总排口排放的废水采集水样1瓶,根据漳州市芗城环境监测站2022年2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XCHJ22022501)显示COD浓度为1310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2022年3月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
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公司总排口采集水样1瓶
公司正在安装一套10立方米/d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暂存于空调中
◉案件分析◉
该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
◉处理情况◉
1、2022年3月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已启动该公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
3、2021年3月30日,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检查时,该公司积极整改其废水处理设施,检查时正在安装一套10立方米/d污水处理设施。目前生产废水收集存放在空桶中,不外排。
◉案件启示◉
本案中,该食品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反映了企业环保意识的淡薄,缺乏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感。此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坚持普法与执法相结合,既让当事企业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又树立了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漳州市芗城生态环境局将监督落实企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把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在全市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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