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6月8日,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 年版) (征求意见稿),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川长江办〔2019〕8 号)、《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渝 推长办发〔2019〕40 号)同时废止,由四川省、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详情如下:
四川省、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2022 年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抓好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加强成 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生态环境联防联控,根据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以下简称《指南》)等相关文件规定和一张负面清单管川渝两地的要求,结合四川省、重庆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完善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坚决把最需要管住的岸线、河段等区域管住,坚决把产能严重过剩、 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环境风险突出的产业项目管住。
第二条 以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不符合《指南》的投资建设行为一律禁止,促进长江生态功能逐步恢复,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第三条 管控方式为明确列出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类别,依法管控,确保涉及长江的一切投资建设活动都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
第四条 管控范围为四川省 21 个市(州)、重庆市38个区县(自治县),其中黄河流域涉及的阿坝县、若尔盖县、红原县、松潘县、石渠县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章 管控内容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指南》第 1 条)(为方便对照, 列出国家《指南》原文,印发时将删去该内容,下同)
第五条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等全国港口规划,以及《四川省内河水运发展规划》 《泸州—宜宾—乐山港口群布局规划》《重庆港总体规划(2035 年)》等省级港口布局规划及市级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
第六条 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2020—2035 年)》的过长江通道项目(含桥梁、隧 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过长江通道线位调整的除外。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 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指南》第 2 条)
第七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 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控。
第八条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建设 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 的项目。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 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指南》第 3 条)
第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禁止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应遵守准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采石(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等活动。
第十一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除应遵守二级保护区规定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 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指南》第 4 条)
第十二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围湖造田、围湖造地或挖沙采石等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开 (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截断湿地水源,挖沙、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 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5.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 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指南》第 5 条)
第十四条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禁止在 《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航道整治、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
第十五条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6.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干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排污口。(《指南》第 6 条)
第十六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除外。
7.禁止在“一江一口两湖七河”和 332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指南》第 7 条)
第十七条 禁止在长江、大渡河、岷江、赤水河、沱江、嘉陵江、乌江、汉江和 51 个(四川省 45 个、重庆市 6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开展生产性捕捞。
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 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 除外。(《指南》第 8 条)
第十八条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第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二十条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选址建设尾矿库、冶炼渣库、磷石膏库。
9.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指南》第 9 条)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
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指南》第 10 条)
第二十二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 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一)严格控制新增炼油项目,未列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 方案(修订版)》的新增炼油产能一律不得建设。
(二)新建煤制烯烃、煤制芳烃项目必须列入《现代煤化工 产业创新发展布局方案》,必须符合《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要求。
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 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指南》第 11 条)
第二十三条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 的落后产能项目。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 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升级。
第二十四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对于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建设以下燃油汽车投资项目(不在中国境内销售产品的投资项目除外):
(一)新建独立燃油汽车企业;
(二)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燃油汽车生产能力;
(三)外省现有燃油汽车企业整体搬迁至本省(列入国家级 区域发展规划或不改变企业股权结构的项目除外);
(四)对行业管理部门特别公示的燃油汽车企业进行投资 (企业原有股东投资或将该企业转为非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六条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实施细则执行的统筹协调。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对本实施细则执行的监管职责,并逐步完善本行业有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四川省各市(州)、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是落实实施细则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严格贯彻执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相关 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 察,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里范围指长江干 支流、重要湖泊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湖管理范围边界)向陆 域纵深一公里。
第三十一条 合规园区指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 录》或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审核认定的开发区或其他园区。 新设立或认定园区须明确园区面积、四至范围、主导产业并经省 级政府同意。
第三十二条 高污染项目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2021 年版)》“高污染”产品名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为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印发或同意的文件、规划中明确的项目。
第三十四条 重要湖泊是指设立了省级湖长的湖泊。
12.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指南》第 12 条)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事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未直接列出事项且法 律依据充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为试行,根据实施效果、法律法规修订、上级政策调整等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适时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川长江办〔2019〕8 号)、《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渝 推长办发〔2019〕40 号)同时废止,由四川省、重庆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自然保护区名录
2.风景名胜区名录
3.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名录
5.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
6.国家湿地公园名录
7.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
8.长江干流(四川段、重庆段)和重要支流名录
9.重要湖泊及基本情况
10.合规园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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