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 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后向社会公布”的规定,泉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发布《泉州市“十四五”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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