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苏州常熟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件,在生产活动中明明已经运行了废气处理装置,却大敞车间大门……这波操作终招来罚款14万……
案情回顾: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单位调胶车间正在生产,配套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正在运行,但调胶车间门口敞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调胶车间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其调胶车间门口外1米处非甲烷总烃小时均值为11.0mg/m3,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6mg/m3)。之后东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立案进行调查。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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