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上午,由湖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某污染环境案在湖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湖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辉出庭支持公诉,湖州市中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杜前担任审判长。市人大、市政协部门领导到庭旁听庭审。
湖州市中级法院采纳市检察院提出的全部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此案为全国首例“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刑事案件。
【案情】
污水处理厂反变“污染源”
降低污水中的COD即化学需氧量,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主要职责之一,COD越高,水体有机物的污染就越严重,常规的处理方法主要是生物降解法等。而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则通过购买所谓的“COD去除剂”,通过投加在污水处理末端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是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在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连续三次因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被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累计120万余元。
为了单位“利益”,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该公司先后七次从长兴某化工有限公司购买“COD去除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某某亲自或组织、指挥公司员工将“COD去除剂”非法投加到污水处理末端。经鉴定,该“COD去除剂”主要成分为氯酸钠,不能真正去除水中COD,只是干扰在线监测设施测定过程,从而使测定结果偏低。
2021年5月12日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对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获违法投加行为。
2021年12月30日,长兴县公安局向长兴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法律及《湖州市检察机关生态类刑事案件办理细则》的规定,鉴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且属于新类型案件,湖州市检察院遂作出提级办理的决定。2022年5月11日,长兴县检察院报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5月17日,湖州市检察院以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受案后,以湖州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辉为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全部案件事实与证据。
5月13日,办案组对案发现场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查看、核实证据,并提审被告人夏某某。
释法
污染环境罪
2016年的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解释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湖州市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购买并使用“COD去除剂”,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人夏某某系被告单位生产经营的负责人,是对被告单位购买、使用“COD去除剂”以达到干扰自动监测设备起到决定、指挥、组织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污染环境罪。
【说案】
零容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市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便于生态环境部门全面、及时地掌握企业排污状况,减少环境执法成本,提高排污超标整改效率。但该污水处理厂却通过干扰监测的方式,知法犯法,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某某,具有多年的污水处理经验,本可以发挥专长助推污水处理,却因侥幸心理导致身陷囹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污水处理厂通过“COD去除剂”干扰环保监测数据,在治污的最后一道关卡失守,是对环保底线的挑战。“湖州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诞生地,鱼米之乡、河网纵横,该公司的污水排放将直接汇入湖州水域,甚至会影响整个长三角太湖流域。污水处理厂是污水处理的主力军,应当担负起守护绿水青山的使命。”
该公司和夏某某被判刑,并处罚金,这无疑具有警示意义,不仅是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一种严惩和威慑,更是对污水处理行业的一种警示和震慑。
承办检察官表示,污水处理中投加“COD去除剂”已经对环境污染造成损失,目前已委托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进行评估,下一步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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