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宁夏生态环境厅经过整理审核,公布了2022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其中涉及2起电厂、2起化工行业碳排放配额未按时足额履约行政处罚案件。
2021年2月1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施行,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生态环境部《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了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我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和履约工作,对2019-2020年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履约的重点排放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经整理审核,现公布2起电厂、2起化工行业碳排放配额未按时足额履约行政处罚案件。请各地认真学习、参考借鉴,督促辖区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主动减少单位产品碳排放量,依法严格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通过对碳排放交易市场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罚,不仅促进了碳交易市场有序、良性运行,维护市场信用信心和国家政策公信力,还进一步增强企业遵法守法意识,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倒逼减碳绩效较差的企业加快提升改造,从而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落到实处,为实现“双碳”目标作出贡献。
案例一宁夏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行政处罚案
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已于2021年12月31日结束,宁夏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被依法纳入宁夏2019-2020年首个履约周期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全国碳市场首个履约周期内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上述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排放数据,清缴碳排放配额,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处罚款贰万元。该单位该已依法缴纳罚款,并计划利用2021年度该单位及上级单位的碳资产盈余额度、2022年国家CCER项目重启后上级单位CCER盈余配额转让、以及不足部分通过交易平台购买配额3种方式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完成全部履约。
案例二宁夏某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碳排放配额未履约行政处罚案
宁夏某高新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碳排放配额情况告知单显示,该公司2019年总配额为2160930tCO2、总排放量为2439680 tCO2;2020年总配额为1953748tCO2、总排放量为1845902tCO2。最终核定2019-2020该企业应清缴配额量为4285582 tCO2,最终配额履约盈亏情况为-170904tCO2。截至2021年12月7日,该公司履约完成为4114678tCO2,剩余履约量为170904tCO2。该公司碳排放配额未履约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贰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碳排放管理制度案
宁夏某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清缴工作。但该公司未按时间要求足额履约碳排放配额清缴,欠缴82187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针对该公司涉嫌违反碳排放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吴忠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双公示系统中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案例四宁夏某能源化学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碳排放管理制度案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11月3日印发的《关于2019-2020年度全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发放及清缴的通知》(宁环办发〔2021〕79号)要求,该公司应于2021年12月27日前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清缴工作,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向该公司送达了《关于碳排放配额清缴的催缴通知》,要求该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17:00前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清缴工作,该公司未按时间要求足额履约碳排放配额清缴,欠缴258197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针对该公司涉嫌违反碳排放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吴忠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立案查处,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吴忠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双公示系统中进行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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