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对某企业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一座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间面积17㎡,存放50kg化验室废液、20kg废旧机油,均张贴危险废物标识,墙上张贴相关制度。在调取环评批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台账、转运协议等相关内业材料后,发现在环评批复中,未体现危险废物暂存间,该企业属于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一座危险废物暂存间。发现这一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对企业环保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负责人对企业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并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叁佰玖拾柒元(397.00)。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黑环规[2021]6号)、《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对该企业不予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七台河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鉴于该企业认错态度端正,积极进行整改,同时未批先建内容为危险废物暂存间,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因此作出免予处罚决定。体现了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了优化营商环境和包容审慎监管的精神要求。
四、案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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