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全文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有关“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局将在7个工作日内将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将对企业招投标、申报政府扶持资金、评优评先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规定,失信主体可在履行完毕相关处罚义务且公示期满最短公示期限后,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经信用中国网站核实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为切实保障失信主体权益,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积极修复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我局制作了《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0871-64145782,邮箱:1503838758@.qq.com。
2021年10月13日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精神,切实保障失信主体权益,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积极修复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进一步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根据《“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特制定本指南。
一、行政处罚信息分类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指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信息除外。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指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环境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环境行政处罚的信息;在行政处罚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环境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三是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三)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是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二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条件
(一)已完成履行相关义务
失信主体已对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履行了相关义务,进行了整改纠正,该失信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满足最短公示期
1.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
行政相对人登录“信用中国”(.cn)网站,在线提交修复材料进行信用修复。修复申请步骤如下:
1.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2.在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栏搜索并查询失信主体信息;
3.在失信主体信用信息页面找到“行政处罚”一栏,查找失信主体拟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4.点击右侧“在线申请修复”按钮;
5.上传相应材料并提交。
(一)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可选择通过信用部门修复或通过原行政处罚机关认定修复。
1.若选择通过信用部门修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承诺书》(网站提供模板,详见附件1)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处罚类型为警告的整改说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若选择通过原行政处罚机关修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网站提供模板,详见附件2),须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加盖公章。
(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1)《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处罚类型为警告的整改说明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信用修复培训信息。行政相对人应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取得证明材料,可参加“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的线上公益性培训或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培训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举办的培训。如不是法定代表人参加培训,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信用报告》。行政相对人可选择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免费下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或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下载步骤如下:
①登录“信用中国”网站;
②在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栏搜索并查询失信主体信息;
③在失信主体信用信息页面找到“重要提示”一栏;
④点击“重要提示”下侧“下载信用信息报告”按钮;
⑤保存“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概况”(信用报告)材料即可。
四、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查询
失信信息修复审核通过后,在“信用中国”“信用中国(云南昆明)”网站上结束公示,行政相对人可自行登录“信用中国”“信用中国(云南昆明)”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栏搜索并查看修复审核结果。
注意事项: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修复意见”由实施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咨询电话:0871-64145782,邮箱:1503838758@.qq.com。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锦绣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33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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