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发布关于印发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详情如下:关于印发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发〔2022〕4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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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印发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3-31 08:5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陕西发布关于印发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环发〔2022〕4号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措施》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7日

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力推进我省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职能,支持受疫情影响区域复工复产,助力重点行业企业加快发展,制定以下具体措施。

一、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措施

(一)落实疫情防控监管责任。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坚决扛起政治责任,把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科学研判,精准施策,主动联系协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落实联防措施,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处置企业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做好应急预案,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确保万无一失。

(二)保障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做好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调度和处置能力研判,指导收集、转运和处置能力较弱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运输单位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工作时间和设备运行时间,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和效率。对各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点医疗废物,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密切跟踪现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当处置能力不足时,结合实际适时启用备用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

(三)加大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医疗废物处置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要求,依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技术规范,对应急处置进料装置等设备设施进行改造。积极支持具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有、民营企业参与医疗废物处置行业,提升医废处置能力,推进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基础公共设施范围,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处置技术短板。

(四)加强疫情防控环境监管。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处理后医疗废物去向的监督检查,督导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照要求及时清运医疗废物。加大对医疗机构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消杀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焚烧设施废气排放情况、废渣处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测,充分发挥国控、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的预警作用,严防二次污染。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前的环境风险隐患排查,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和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时刻保持人员、车辆、设备仪器和个人防护装备处于临战状态,做到人员待命、措施到位、设备齐全。要充分运用手机短信、视频、图片等技术渠道主动做好信息沟通、研判。要制定疫情期间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遇突发环境事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果断做好应急调度、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信息,坚决遏制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六)加强应急监测工作。落实《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公开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疫情防控期间,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为主,重点加强现有环境空气及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运维保障,全力做好大气、地表水等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求,增加余氯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加快提升生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做到省内环境风险目标污染物全覆盖。

二、积极服务重大工程项目

(七)强化源头宏观管控。指导各市(区)加快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加大 “三线一单”成果对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准入等方面的宏观应用,通过发挥“三线一单”宏观调控、战略引导和划框子、定规则的作用,避免重大项目的决策和投资风险,不断优化全省生态环境空间布局。

(八)强化项目环评服务。继续赋予西安市、榆林市和杨凌示范区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市级环评审批权限,及时协调指导规范项目环评审批。主动向各市(区)和省级相关部门征集2022年涉及部、省审批的项目,纳入全省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台账并跟踪指导服务。对重点项目通过视频会议、电话或微信沟通等形式进行项目环评咨询交流答复,提前介入帮助破解环评报批中遇到的问题,全力保障项目高质量推进。

(九)优化项目环评管理。继续执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环评管理要求,对涉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民生保障等项目,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审批或豁免管理。

(十)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疫情防控期间优化环评审批程序和内容,实现环评审批“不接触”办理,全力支持当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评审全部实施网上办。疫情防控期间,辐射安全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但尚未开展现场核查的,可自动顺延,疫情防控常态化后再现场核查。推行排污许可申请“不见面”服务,对于需要先取得排污许可方可开工生产,变为排污许可边申报边复工复产。

三、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

(十一)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方式,简化工作程序,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在线监控、无人机、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做好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在线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确保在线数据准确可靠,合理运用在线预警数据及时发现问题。

(十二)落实执法监管正面清单。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要求,实行差异化执法监管措施。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环评绩效水平高的,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企业,除“12369”电话热线、微信、网络等举报投诉特殊情况外,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十三)实行包容纠错审慎监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大对企业治污的帮扶力度

(十四)加大服务指导帮扶。各市(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指导和提醒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对非主观原因造成污染物超标的企业,协调技术力量分片区进行技术指导服务。进一步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发挥好守法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发展。

(十五)畅通信息和帮扶渠道。畅通服务渠道,强化协调联动,积极主动帮扶,全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科学治污。认真落实全省环保系统“企业接待日”制度,积极受理企业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咨询服务,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答复,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精细落实咨询服务工作,协助企业解决环境问题,全力帮扶企业复工复产。

(十六)破解企业治污难题。主动上门了解企业污染治理技术需求,及时指导企业利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做好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和技术的需求和对接,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鼓励各工业园区和企业推进第三方治理。做好“结对定点帮扶”“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

(十七)加强企业法律服务。强化政策合法性审核,政策标准制定、实施要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提高预见性。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积极主动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前后的生态环境法规宣贯工作。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实际,积极指导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工作。2022年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向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重点支持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废物应急安全处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监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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