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详情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厅对《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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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118号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邮 编:410014
关于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湘西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办理 环评审批手续的申请报告》、湖南省生态环境事务中心《湘西州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 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及相关附件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确保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在新冠疫情期间及疫情后具备相应的常态化医废处置能力,湘西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 730 万元,在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现址吉首市乾州街道兔岩社区第六组实施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 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利用现有备用的高温蒸煮 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使此生产线具备 5 吨/天的常态化处置能力, 现有的 5 吨/天主生产线予以保留,本项目实施后湘西州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中心常态化具备 2 条 5 吨/天的生产线,总处理能力共计 10 吨/天。项目处置工艺为“高温蒸汽灭菌+破碎”工艺。项目 收集、贮存、处置感染性废物 HW01(841-001-01)和损伤性废物 HW01(841-002-01);收集、贮存病理性废物 HW01(841-003-01)、 化学性废物 HW01(841-004-01)和药物性废物 HW01(841-005-01)。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升级改造备用的 5 吨/天高温蒸汽灭菌器, 改造微负压处置车间和现有医废暂存间,新建一个 50 平方米的医 废暂存冷藏库和一个 5 平方米的危废暂存间,改建配套停车场, 更换周转箱清洗设备,对废水处理站进行提质改造,及其他环保 设施和配套辅助工程,现有油气两用锅炉燃料由燃油改为天然气, 其余公用工程及办公、生活辅助设施均依托现有工程厂区内已建 设施。 项目已经吉首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吉发改发〔2020〕91 号)。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拟建地用地规划要求,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分析结论和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预审意见,在建 设单位认真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 工程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 该工程建设。
二、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必须切实落实 环评提出的污防措施要求,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一)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根据《医疗废物高温蒸 汽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76-2021)及生产线处理能 力对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进行“高温蒸汽灭菌+破碎”处置, 收集的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时送怀化市医疗 废物处置中心等具备相应类别医废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
(二)按环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废物运输和暂存管理。根据区域内医院、乡镇卫生院的分布,兼顾医疗废物运输 的经济性和安全性,避开人口密集区域、水源保护区及交通繁忙 地段等因素,制定并持续完善稳妥可行的医疗废物收集路线。医 疗废物暂存库、主体车间等按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医废卸料、 贮存以及高温蒸汽处理的前端上料等操作须在室内进行,禁止敞 开作业。本项目改扩建施工期间,现有 5 吨/天主生产线不能正常 运营时,收集的损伤性废物和感染性废物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 运送至怀化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处置。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高温蒸煮单元废气经高温蒸汽灭菌器内自带的生物过滤器去除病原微生物后,与进卸料废气、 医废暂存冷藏库废气、处置车间微负压收集废气及破碎车间废气 一同经“碱液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由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生产废气有组织排放的硫化氢、氨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4554-93)表 2 标准;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 粒物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 表 3 标准;其他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表 2 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 准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界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非甲 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锅炉废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中表 2 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由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四)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处置中心产生的各类生产废 水、生活污水和厂区范围内初期雨水经厂区提质改造后的废水处 理站预处理,出水水质达《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2005)表 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 值要求(疫情期间对排放限值有更严要求的,按其要求予以执行), 进市政污水管网,经乾州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最终排入万溶江。
(五)加强噪声污染控制。合理安排设备作业时间,对高噪声源设施采取有效的减振、消声、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 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 1 中 2 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标准。
(六)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一般固体废物暂存库的运行和管 理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库的运行和管理满足《危 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 高温蒸煮毁形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垃圾送台儿冲生活垃圾填 埋场填埋,远期送吉首市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做到日产日清。 生产运营自产的危险废物在厂区暂存后交由湖南瀚洋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处置。
(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 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过程和对处置工程主体装置、环保设施的运 行管理,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杜绝环境风险事故。
(八)原环评报告及批复(湘环评〔2005〕42 号)均未提 出明确的卫生防护距离,未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根据本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分析结论,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厂界浓度可满 足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且厂界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达标, 项目不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三、建设单位应在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前,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收到本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批复批准后 的项目环评报告书送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保“三 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由湘西自治州生 态环境局具体负责。
原标题:关于湘西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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