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抚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的有关要求,抚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对2016年12月27日印发的《抚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监控预警和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后期工作、应急保障、附则等七个部分。确立了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架构,明确了有关部门应急管理职责;对事件发生前的预警、事件发生时的应急响应、信息报告、现场处置以及事件结束后的响应终止、事件调查做了规定;完善了应急保障中的经费、物资、人员保障及奖惩措施等。
抚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抚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地方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及现场处置机构组成。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2.1.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市内较大以上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决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2.1.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作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江西省抚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新旅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抚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通信发展办、市商务局、抚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订、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接受突发环境事件报警信息并组织核查,及时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置预案,提出控制事态和污染扩大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工作,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负责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物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参与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服务工作。
江西省抚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市住建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
市公安局:指导各级公安部门积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各种险情的现场处置;负责丢失或被盗放射源的侦查和追缴;密切关注与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撤离。
市自然资源局:提供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开展应急测绘,协调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
新闻宣传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新旅局):及时报道经授权发布的环境事件信息,积极、主动、正确地引导舆论;加强网络管理,做好事件网上舆情的监测、分析和应对;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市财政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的经费供给,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对应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经济支援和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参加涉及因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不合理使用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及病死畜禽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参加涉及森林、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地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参加现场应急处置,负责对所辖防洪排涝工程的调度,协助调控相关河流的水体流量。
抚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提供相关河流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水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及所需车辆的征集与调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和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调查工作。负责前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事故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医务人员、抢救药品和设备参与救援;协助有关部门对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防护指导和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民政局: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及时将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负责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中、短期天气预报;负责提供影响现场污染扩散气象条件的预测预报。
市市场监管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进行监管,打击囤积居奇行为,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
市发改委:协调电力部门做好应急电力保障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参与有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协调。
市通信发展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协调应急物资调配工作,组织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的统筹调运,保障市场供应。
抚州军分区:组织指挥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抢险处置等工作。
市武警支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对人员生命财产构成威胁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1.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具体负责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修订;
(3)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4)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市政府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办理和督促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2地方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区)级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现场处置机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2.4.1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报送等工作。
2.4.2应急专家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从抚州市环境应急专家库抽调相关专家组成相应环境应急处置专家组。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
2.4.3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抚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消防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4.4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江西省抚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各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站、地方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水利局、抚河水文水资源监测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气质量、敏感水体(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4.5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地方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4.6应急保障组
由市发改委牵头,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通信发展办、市商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受影响地区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将受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
2.4.7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地方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网信办、市文广新旅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4.8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地方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2.4.9调查评估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及受影响地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对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和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调整和增加工作组。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尤其是公安交警、消防部门在接到突发交通、火灾事故报告后,应在初步核实现场情况后,对涉及运输和存储油类、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事故,应第一时间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通报情况。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接报后,应及时研判,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配合开展有关处置工作,坚决避免因处置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过程中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工作。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降或解除。
3.2.2预警信息发布
全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具体发布流程按照省、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执行。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 信息接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3.3.2信息报告
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向省政府报告:
(1)初判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市政府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4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县(区)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县(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同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协调配合等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地方人民政府授权信息发布,通过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2.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响应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发布环境应急终止通告及善后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报告。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重建的依据。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生态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本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部门、消防部门、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成立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演练,单项演练每年至少一次,综合演练三年至少一次。
6.2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技术保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设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6.5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基本知识。
6.6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协同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能力。
6 .7责任与奖惩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对有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7附则
7.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6年12月27日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抚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抚府办字〔2016〕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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