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三线一单”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将协同推动减污降碳,加强“两高”行业源头管控,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山东省“三线一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能源局、气象局,沿海各市海洋局:
现将《山东省“三线一单”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海洋局 山东省气象局
2021年12月31日
山东省“三线一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山东省“三线一单”成果管理和应用,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指导意见(试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市两级“三线一单”的实施应用、更新调整、监督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职责分工】省生态环境委员会统筹推进全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省生态环境委员会要求,牵头做好实施应用、跟踪评估、更新调整、应用系统建设工作,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海洋局、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和应用,推动市级政府做好实施工作。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要求,牵头做好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落地应用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实施应用
第四条【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协同推进空间保护和开发格局的优化,建立全域覆盖、分类管理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点管控单元以将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为核心,优化空间布局,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一般管控单元以保持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为目标,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第五条【服务高质量发展】以“三线一单”成果为绿色支撑,强化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区域战略中应用的实施跟踪,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加强与“三线一单”的相符性、协调性分析,将“三线”目标、管控分区格局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重要依据。在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园区管理、重大项目选址和审批时,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从布局上降低环境风险。
第六条【推进高水平保护】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生态、水、大气、海洋、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助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政策、方案时,突出分区施策,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重点管控单元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等问题。
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规划环评与“三线一单”联动,规划环评要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为重点,论证规划的环境合理性,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细化环境保护要求。将“三线一单”嵌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评中应论证是否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不符合的依法不予审批。探索“三线一单”与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等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
第七条【协同推动减污降碳】逐步建立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充分发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促进减污降碳协同管控作用。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环境准入约束作用,提高协同减污降碳能力。聚焦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调整,深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协同减污降碳要求,提出促进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措施。坚持试点先行,以优先保护单元为基础,积极探索协同提升生态功能与增强碳汇能力,以重点管控单元为基础,强化对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管控,分区分类优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推动构建促进减污降碳协同管控的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
第八条【加强“两高”行业源头管控】将“三线一单”作为“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的硬性约束,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将“两高”行业落实区域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等管控要求的情况,作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年度跟踪评估的重点。依托“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探索开展“两高”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智能研判。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更新调整时,应不断深化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两高”行业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第九条【共享共用】“三线一单”成果发布文件,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向社会主动公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完善“三线一单”数据应用系统,保障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使用权限。探索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政务系统连通,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合理设置公众查阅权限,逐步向社会公众开放,增强企业和群众的参与度和获得感。
第三章 更新调整
第十条【制度衔接】在生态环境部指导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做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主体功能区战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的衔接,做好与碳达峰碳中和、能源资源管理、生态环境要素管理、环境国际公约履约等工作的协调联动。
第十一条【更新调整机制】建立动态更新与定期调整相结合的更新调整机制,更新调整应依据“三线一单”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原则上优先保护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保持基本稳定,重点管控单元的空间格局应与环境治理格局相匹配,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
第十二条【动态更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期间,上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划等有新要求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等发生调整的,“三线一单”成果应做相应更新。动态更新采取横向联动、自下而上的方式。
(一)省生态环境厅每年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全省“三线一单”更新内容,组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开展更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参照省级模式,依据本市需求开展更新。
(二)各市应对“三线一单”更新内容做逐一说明,形成更新报告和支撑证明材料,经市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报送生态环境部备案实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空间格局重大调整的,报生态环境部开展相关技术论证后进行备案。
动态更新过程中,具体管控内容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定期调整】原则上,在每轮五年规划发布年,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调整工作。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基于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情况、年度跟踪评估情况及新一轮五年规划,牵头组织编制“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及时更新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市级“三线一单”动态更新及跟踪评估情况,广泛听取部门的意见,牵头组织编制省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按程序报送省委、省政府审议,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后实施。市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方案按程序报送市委、市政府审议,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后实施。各级“三线一单”调整方案发布后1个月内完成成果数据自检,并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组织保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狠抓任务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位。推动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不断完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法律制度。推动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支出,加强管理和技术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成果更新调整、实施应用、跟踪评估、数据系统开发运维等工作保障力度。
第十五条【跟踪评估】开展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成效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确定跟踪评估要求,建立跟踪评估指标体系,牵头组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年度自查评估和五年跟踪评估工作。跟踪评估按照市级自评、省级复核、国家备案的程序开展。跟踪评估结果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考核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自查评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年度自查工作,对照跟踪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说明各项指标的落实情况,形成自查评估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复核。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三线一单”应用实施年度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在此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编制省级年度自查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二)五年跟踪评估。在五年一轮定期调整工作之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五年跟踪评估工作,形成市级“三线一单”五年跟踪评估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复核。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三线一单”应用实施整体情况进行综合打分。在此基础上,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编制省级五年跟踪评估报告,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十六条【监督落实】将“三线一单”确定的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区域,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通过定期调度和不定期抽查,加强帮扶督导,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十七条【宣传培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总结“三线一单”实施应用的典型经验,提炼形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座谈交流、媒体报道、专题培训等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晓度,推动“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齐抓共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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