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烟台公布《烟台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了扬尘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相关单位责任,对施工工地、管线与道路工程、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物料堆场、港口码头物料堆放及装卸、矿产资源开发、破损山体治理、道路保洁和养护、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填埋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对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有关职责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落实重污染天气扬尘管控等的要求。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以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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