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以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修订了《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互动交流”—“民意征集”栏目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盖章(签字)反馈省生态环境厅,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曹艳婕
联系电话:0971-8204451
邮箱:qhsjcc@163.com
附件:《青海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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