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肥发布《2021年度合肥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详情如下:
2021年度合肥市危险废物规范化
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加强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巩固和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成效,进一步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度,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合理设立评估指标,推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应用,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三)建立分级负责评估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同时抽取一定数量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区域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自评,抽取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同时指导企业进行自评估;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方案及评估表内容进行自评估。
(四)突出评估重点。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市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方案应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产生数量、环境风险和危险废物经营类别等因素,突出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同时通过评估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二、评估方式
根据《2021年度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省级对市级开展评估。本市范围采取市级评估、县级检查的方式开展。
(一)市级评估。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见附1),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现场评估工作。
(二)县级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评估指标》表2和表3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填写《被抽查单位评估情况记录表》(见附件2),并对照表1开展自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部门要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做好必要的政策指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企业自评估。全市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应按照《评估指标》表2和表3对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自评估,并加盖公章进行存档。
三、评估要求
(一)市级评估
1.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工作进行评估。评估主要内容有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利用处置能力保障情况、工作总结报送、违法企业处罚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等。
2.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进行评估。原则上,优先选取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清单的单位开展评估,全市每年度评估数量要求具体如下:
(1)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全覆盖检查。
(2)产废单位: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80家;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20家。
(二)县级检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检查评估工作要求如下:
1.建立检查评估台账
建立重点单位识别清单,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评估,建立评估台账,整理汇总成评估情况表,并建立问题清单制度,有部署、有督办、有结果,并按期解决。
2.检查评估单位数量要求
(1)经营单位:全部进行检查评估(若有)。
(2)重点产废单位:全部进行检查评估。
(3)其他产废单位:评估不少于30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30家时,则全部进行评估。
3.检查评估单位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评估结果直接判定为《评估指标》中的C等级。
(三)重点产废单位识别
本方案所指重点产废单位包括下列企业:
1.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0吨的企业;
2.一年内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或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
3.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不及时利用、处置的企业;
4.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
5.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药废物等的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中的企业;
6.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行业企业;
7.铝灰产生重点企业。
四、评估工作安排
(一)县级检查阶段(10月)
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并于10月31日前按照《评估指标》表1完成自评打分,及时总结本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情况(具体要求见附件3),并将上述3项材料报送市生态环境局。
(二)市局组织评估阶段(10-11月)
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各辖区的上报材料和评估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市特种污染物管理中心、市局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抽调有关县区技术骨干,分批分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开展评估。
省厅将于11月-12月开展对各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的评估工作。
五、评估结果应用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强化评估结果应用,督促地方和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市局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作为市政府对各地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依据,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评估结果进行排名通报。2022年1月31日前在市局网站上公开2021年度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工作相衔接,对在评估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进行查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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