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1月26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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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11-29 10:56 来源: 北极星固废网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11月26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全文如下:

为更好适应当前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形势,进一步规范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检查考评,提升运行水平,市城市管理委对《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至2021年12月2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gaoqian@csglw.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80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卫设施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66055125;

4.传真:66056239;

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促进其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场、生化处理厂(含厨余处理厂)、焚烧厂、粪便消纳站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第三条 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遵循“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

市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指导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定期检查、环境监测及社会监督工作,并对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属地监管工作进行评价。

区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检查、环境监测和社会监督工作,并接受市级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性服务许可,履行运营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的企业主体责任,接受并积极配合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监管所需的资料、数据、视频及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五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采用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技术、设备和材料,严格执行国家、行业的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处理工艺流程。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需要关停,设施运营单位应书面上报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由设施运营单位书面告知属地环保部门。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后续协调、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完善的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安全与应急等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应建立统计制度,上报统计资料应及时、完整、准确、一致;

(三)设施设备应及时维护,做好厂(场)区绿化美化、环卫保洁,确保厂(场)区干净整洁卫生;

(四)接受并积极配合做好信息公开及公众开放工作等。

第八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

(一)依照标准规范和工艺设计要求做好废弃物的处理工作,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以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批复要求;

(二)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的异味,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

第九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环境监测工作: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监测台帐;

(二)配备专人负责环境监测工作,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结果及时上报城市管理部门;

(三)按照规定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应与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监管系统联网,对于环保部门有要求的,应按照要求执行。

第十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层级人员职责: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安全工作会议、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经费,配齐各类安全工作人员,施行安全总监制度;

(三)制定设施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培训、抓好落实;

(四)定期组织开展设施内部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风险辨识,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相关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应急管理工作:

(一)明确应急管理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二)制定事故灾害、公共突发性事件和临时生活垃圾处理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

(三)加强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四)遇有危及生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有关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上报程序及时上报,同时做好先期处理和公共关系应对等。

第十二条 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对公众开放,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应做好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工作,让公众了解生活垃圾处理过程,并做好环保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诚信评价制度。设施运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规定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艺运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检查重大问题例会制度和会商解决机制。具体内容包括:

(一)工艺运行。监管设施是否按照有关技术规定进行生活垃圾处理,如称重计量系统配置及使用规范、按工艺要求运行、设备及构筑物维护到位等。

(二)环境保护。检查设施运行过程中环保措施实施和环境监测结果达标情况及节能减排制度建立和措施实施情况。环境监测主要针对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

(三)安全生产。检查设施运行过程中对不安全因素的预防与处理情况,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到位、现场安全管理规范等。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抽查、联合执法检查和驻场监督等方式进行:

(一)成立专业检查机构,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及本区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开展日常检查,并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环境监测;

(二)针对重点问题,开展不定期的专项抽查;

(三)针对重点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区政府等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针对特殊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按照监管标准和监管工作要求组建监管队伍,配置监管岗位和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并参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培训。监管力量不足或达不到要求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社会监督员制度,主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周边居民、媒体记者、环保组织等群体中聘请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不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检查考评办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施检查考核,考评结果定期通报相关部门和区,并作为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考核评价体系,制定考评办法,通报并应用考评结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起草说明

为更好适应当前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形势,进一步规范生活处理设施的运营,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运行水平,我委对《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于2018年1月1日第一次颁布实施。原《办法》实施以来,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规范了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推进了行业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和城市运行稳定。

原《办法》已试行4年之久,随着国家对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和环保排放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水平的有效提升,还有多个焚烧厂的相继投产,原《办法》已不能满足我市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方位、多角度的评价与监管。为更好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统一市、区两级监管工作标准,完善属地监管机制,按照有关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工作经验,我委组织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适用对象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转运站、卫生填埋场、生化处理厂(含厨余处理厂)、焚烧厂、粪便消纳站等各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办法》修订的主要思路是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促进其安全、环保和稳定运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利益,有效落实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增强政府监管能力,提高设施运营效率,进一步明确市、区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权责,增强对监管部门工作的指导,提高各级、各类设施的运营要求和标准。

(二)优化了体例结构。将原《办法》的20条架构,调整为总则(4条)、运营管理(9条)、监督管理(5条)、附则(1条)的4个章节共19条的架构。

(三)明细了权责体系。《办法》中新增了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的原则,明细了区级城市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强调了设施运营单位需履行的企业主体责任。

(四)进一步明确了对运营单位的运营管理要求,包括技术标准、日常管理、污染排放、环境监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公开等要求。污染排放中新增了“按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异味”等要求,安全生产中新增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施行安全总监制度、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等要求,信息公开中新增了“做好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周边居民的沟通协调工作”等要求。

(五)进一步细化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管理要求,包括监管内容和方式、监管队伍、考核评价体系等要求。监管内容中增加了对称重计量系统、设备及构筑物维护、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内容,监管方式中进一步明确了日常检查、专项抽查、联合执法检查和驻场监督的具体形式,监管队伍中新增了“监管力量不足或达不到要求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监管工作”的要求,考核评价体系中新增了“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区域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考核评价体系”等要求。

《北京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订,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

1.《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7日修订,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2.《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2020年4月24日修订,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1年5月27日修订,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国家部委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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